2006年4月17日 星期一

美學者:董事一個個換 不如換董事會

■ 編譯謝璦竹/道瓊社紐約十六日電
恩龍(Enron)案等令全美震動的會計醜聞引起一片公司治理法改革呼聲,多數方案都朝讓股東擁更大權利、可較容易換掉個別董事的方向,但美公司法權威史卓恩(Leo Strine)主張,與其一個一個換董事,不如撤換整個董事會。
美國德拉瓦州衡平法院副首席大法官史卓恩,在2月出刊的哈佛法學與經濟學論壇(Harvard Law and Economics Discussion)上說,公司法傳統學派「不主張挑出令董事會運作不良或蒙羞的個別董事,因為董事會通常是透過共識運作,找出應對公司表現不佳負責、或未能照顧股東利益的個別董事沒有意義」。
史卓恩強調他的評論是從一個「開放的公司法傳統學派」觀點提出,不應被解讀成他個人的意見。然而,史卓恩本人的重要性就已經不可忽視。由於許多大公司都在德拉瓦州註冊,公司法的許多案例也發生於此,使德拉瓦州成為全美公司法的重鎮,而史卓恩正是德拉瓦州司法界的要角之一。
既然董事本質上是股東在公司的代表,股東應有權利提名及選舉董事,因此最近公司法最關注的主題是,擴張股東能力及於董事提名與選舉。許多評論者認為,現行許多大公司採行的相對多數決需要改變。在此制度下,儘管保留投票權利的股東多於投票支持的股東,董事仍然可以在無競爭選舉中當選。
絕對多數決可以解決這個問題,在無競爭選舉中,候選人所獲贊成票必須多於保留票,才能當選。
史卓恩寫道:「這類改革的共同看法是,讓股東有能力否決特定的現任董事,而非撤換整個董事會,認為如此對股東有利,儘管董事會是透過共識實際管理公司的負責單位。」
那麼,公司法傳統學派的看法如何呢?史卓恩提出的改革方案需修改州法律。首先,他建議允許持有5%股權以上的股東每三年可提名董事。若董事會的任期規定不同,可每年選舉一次。更重要的是,股東可以提名一長串名單,而非僅一個人或一個短名單。
【2006/04/17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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