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5月26日 星期五

併購秘笈》企業聯姻 爾虞我詐?

■ 林進富
數年前,倫飛電腦併購志合電腦,雙方董事會都已通過合併案,也簽了合約,在倫飛的股東會通過後,志合股東會卻因為大股東沒出席而流會,再開股東臨時會時又流會,倫飛怒告志合未履約,最後雙方以和解收場。由此可看出,併購不到最後一刻,很難拍板定案。
此後,法律便訂定相關機制防範,如簽約時雙方可交付股權信託,契約寫明後,股權先移轉、交由銀行投票,保證不會跑票,投完票後股權再轉回公司;或者簽訂投票權拘束契約,約定大股東投票時一定要投贊成票,否則要賠巨大金額,並先開出支票,只要有一方跑票,另一方不必打官司,立刻便能兌現。
但會計報表也有使用上的限制。在美國唸書時,老師曾問「世界上最有價值的是什麼呢?」答案是「可口可樂的秘方」。然而,不管是可樂秘方,或是微軟視窗的原始碼,這些最有價值的東西,都未提列在企業的報表上。所以軟體業、高科技業併購,較少看報表,因為數字有時會失真。
董事會應維護股東最大利益
併購交易是一個動態的流程,隨時都可能發生突發事件,需要隨時配合修正調整。重要的是,併購前應先做好事前的架構規劃,因為併購可運用的法律架構太多了,包括合併、分割、股份轉換、股權交換或收購等,每一個架構的程序、效果、租稅優惠及風險都不同,要先審慎評估各種方案的可行性及優缺點,選擇最有利的方案進行,而不是邊作邊修,才能發揮最大效益。
進行併購決議時,董事會也應為全體股東的最大利益把關,不能只是行禮如儀,簡單質詢半小時就草草結束。數十億元的併購案,如果在短短數個小時內就決定,很容易引起外界質疑,一有狀況,投資人保護中心立刻會對公司的董事、監察人進行假扣押,不需要任何理由。
一旦進入訴訟程序,過程冗長,當事人的心理壓力也會很大,可能兩、三周就要開一次庭,時間長達數年,所以董事必須特別小心自己的法定義務。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在召開董事會決議併購前,還應請獨立專家對換股比例、配發的股東現金等財產安排進行評估,再提報董事會及股東會。
成功整合 才算美滿聯姻
但併購是否成功,最後還是取決於「整合」,整合失敗,就等於併購失敗。因此公司內應成立專案小組或合併執行委員會,在最短時間內宣布被併公司員工如何處理,部門如何切割,以加速整合,否則很容易造成被併企業人心惶惶。
目前勞基法規定,企業合併時必須在30天前通知被併企業員工是否留任,選擇資遣 或被資遣的員工,都可獲得資遣費,讓被併企業員工更有保障。人的問題擺平了,公司也才能長久的走下去。(完)
(作者是協合國際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中華公司治理協會專業發展委員,王慧馨整理)
【2006/05/26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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