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6月16日 星期五

資誠園地》國際財會準則收入認列規範

■ 梁華玲
歐洲上市企業自2005年1月1日開始強制採行「國際財務會計準則(IFRS)」,零售消費產業的業者因此必須面臨諸多挑戰,尤其是收入的認列,本文將就此點加以探討。
收入認列是任何會計準則的核心。在某些情況下,採用國際財務會計準則IAS 18「收入認列」,可能導致業者可認列之銷售收入減少、或銷售收入須延後認列,業者應該清楚解釋本身用以認列收入的準則。此外,IAS 18可能無法特別針對零售消費業提供詳細的交易指南,因此每項交易(諸如結合產品與服務等較複雜的交易)都需要被加以分析,看是否符合IAS 18。零售消費業業者應特別注意以下幾點:
客戶退貨
客戶退貨對零售消費業而言是相當平常的事,茲以下列範例說明退貨之收入認列:某零售商接受客戶於購買日起一個月內的退貨,且該零售商的管理階層能夠合理評估退貨率。若客戶可於退貨時要求退還現金,則應在銷貨當時認列收入,並計提退貨準備以適當地反映退貨風險;若退貨時採發給同等值的抵用券,則需在銷貨時認列銷貨收入及退貨準備。當客戶退貨時,將估計退貨準備轉列為抵用券負債,當客戶使用抵用券時,再將抵用券負債轉列收入。
存貨提前運送
「存貨提前運送」是供應商衝高年終銷售的手段之一,供應商通常利用特別優惠,促使零售商向其採購高於實際需求的貨品。這類手法不僅會影響收入認列的適當性,也會為供應商帶來重大的退貨風險。
例如,某供應商與零售客戶協定,只要客戶在12月某日購入達到某一數量的電視機,自購買次日起六個月內可享無條件退貨。由於任何認列收入的交易都必須符合 IAS 18所有條件─包括可靠地衡量收入及退貨,案例中的供應商顯然無法準確預估退貨率,因此,銷貨當日並不能立即認列收入,而須待退貨期限截止時(或能可靠地估計收入時),方能認列收入。
不過,供應商如果是以提供折扣的方式(採購愈多、折扣愈多)促使零售商於12月某日大量採購,則供應商應該在出貨時認列收入,並扣除折扣及預期發生之退貨。
百貨公司的「店中店」或專櫃
零售業經常採店中店、或專櫃經營模式。其中,專櫃的營業額占百貨公司總銷售的比率,從不到20%、到50%,甚至超過50%,許多百貨公司往往將專櫃的營業額列入本身的整體營業額中。不過,依據IAS 18,百貨業者主要是提供零售業者空間及服務,因此,只有所收取之佣金才是百貨公司的收入來源,也唯有這部分可以被認列為百貨業者的銷售收入。不過,百貨公司可以於財務報表的備註欄中,揭露專櫃的營業額。
零售消費業業者應特別注意,評估供應商與零售商之間的合約是否屬專櫃是個仍在發展階段的領域,需隨時留意進一步的探討。
以上所列議題,只是零售消費業業者針對IFRS應注意事項的一小部分,業者應投入充分的時間隨時掌握與該產業相關的各項議題之最新發展,以便在正確的時間點做出正確的決策,找出潛在的重大風險,並執行有效的控制策略。
(作者是資誠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本專欄每周五刊登)
【2006/06/16 經濟日報】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