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6月13日 星期二

施部長講法》董事「不懂事」 代誌大條

■ 施茂林
現在法律資訊透明度很高,公司董事參與董事會表決事項,該負什麼法律責任,大家也有認識,但有人簡單地想:「我不去開會不就得了,就算開會開出什麼大紕漏,也沒我的事。」不過,我要提供更嚴謹的思考──就法言法,公司法對於這種「不作為」雖無處罰規定,但是董事不出席董事會是否盡到公司法所謂「善良管理人的注意責任」,仍有討論空間。
我看過一個案例,有家公司經營不善,虧損1,200多萬,股東聯合起來告公司董事,要求沒有開董事會的二名董事負起賠償責任。他們是根據民法中「委任契約」精神,主張公司五名董事是由股東選出被委以大任者,就要忠於職守,結果其中二名董事沒去開董事會,怠忽職守,基於「債務不履行」法理,要求沒去開會的二名董事賠償損失。
缺席董事會 怠忽職守 要負責
股東說,如果這二名董事當初有參與董事會決策討論,就不致讓另外三名董事在開會時「胡搞瞎搞」,造成公司虧損。且不管開會的三名董事責任為何,他們就是要沒去開會的人賠償。
那二名董事出庭時,一開始還振振有詞,口氣很兇地為自己辯護,但多開幾次庭後,自知法律上站不住腳,所以心也虛,理也不直了。我看這二名董事也不懂這方面法律,勸雙方和解,最後他們「意思意思」拿出70萬賠給股東。
公司法規定董事有出席董事會的義務,因為董事會有重大決議時,不足人數將造成流會,所以,如果未能親自出席,就要委請他人代理。另要提醒,公司監事也是一樣。
開董事會時,董事不但不去不行,而且,去了也要小心。依公司法規定,董事會執行業務須照法令、章程和股東會決議,如果決議結果造成公司損害,參與決議的董事須負賠償責任。
有一例,當時中東地區發生戰爭,某公司股東會決議不做中東地區生意,但董事會認為,發生戰事反而有生財機會,就出貨到中東去交易,結果3,600萬貨款收不回來,股東就要會董事會負起全責。
出席董事會 決議不當 要賠償
也有人質疑,如果董事投的是反對票,難道也要一起對通過的決議負責嗎?很好的問題。公司法有寫,表示異議的董事提出會議紀錄、書面證明,就可免除責任。
很多人不知道新的法令責任──行政罰法,它有特別規定,公司董事執行職務,或為公司利益,以致被處行政罰,個人也要跟公司負連帶責任。比如,董事開電動玩具店,卻違規擅自變更電玩機種和級別,公司被縣市政府罰50萬元,董事也要被罰50萬元。另外,公司法和證券交易法都有競業競止條款,如果公司負責人有其他跟公司類似業務,所賺的錢將被強制收回為公司利益。有個家具工廠負責人,他家裡也在賣家具,後來股東就要求他家賣家具賺的錢全部「利益回歸」。
不過,現在很多上市科技公司負責人似乎都不避諱,像「英吉利」公司負責人居然身兼「小英」「小吉」和「小利」等相關業務的子公司董事或負責人,美其名是策略聯盟,但仍要特別注意法律方面風險。
既然,公司董事須受這麼多法律規範,那麼要不要當董事,你得全方面思考,先「惦惦」自己斤兩吧。(本專欄由法務部長施茂林口述、記者徐谷楨採訪整理)
【2006/06/13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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