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6月12日 星期一

科技企業與法律》談企業行政訴訟風險

■ 張冀明
企業設立、成長或與其他企業合併,乃至結束清算,都須與政府打交道。行政爭訟常是社會公益與企業利益間的「角力」。
行政訴訟於89年7月1日大幅修訂,增加高等行政法院的言詞辯論程序,改變書面審理的方式。因此,三級審理的行政訴訟制度,由二級行政審查的「訴願機關」及「再訴願機關」與一級司法審查的「最高行政法院」,改為一級行政審查的「訴願機關」與二級司法審查的「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
改制前,司法審查僅存在最高行政法院,書面審查產生「黑箱作業」疑慮,統計資料顯示,企業勝訴率極低。今增加高等行政法院言詞審理的司法審查,企業勝訴機率提升不少。司法院統計行政訴訟新制實施後兩年,行政法院撤銷行政機關作成的行政處分比率,為15.59%,相較過去舊制的10.61%,修訂的行政訴訟制度提升保障企業的爭議機制。
重視行政處分
掌握訴訟時效
企業遭受政府施政的爭議,可尋求行政訴訟解決,但企業面臨的行政爭訟主要仍以政府作成的具體「行政處分」為主。所謂「行政處分」是指政府基於各種行政目的,對人民的活動,單方做成行政決定,而對特定人或企業發生一定法律效力。
企業收到政府不當或不法的「行政處分」,可於30日內提起訴願救濟;於收到訴願決定後二個月,可向高等行政法院提出行政訴訟;若不服高等法院判決,應於 20日內上訴最高行政法院。延遲就不能再爭執。因此,企業接獲政府來函時,無論是否為「行政處分」,應注意收受日期,以免喪失權益。不同的行政處分,應分別計算起訴期限。
謹慎政府溝通
有效訴訟布局
與政府交涉尤須謹慎。政府享有「行政裁量權」,企業在提供資訊時,應避免遭錯誤解讀;其次,若遭受政府不當處分時,宜先分析可能的申請理由及利弊,並思考向何機關提出申訴或行政救濟。
行政訴訟包含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的不同階段,宜步步為營地應對。尤其行政法令多如牛毛,在提出申訴理由時,須注意不同法律領域的特別規定,例如:專利舉發案件中,舉發人如果未在舉發日起一個月內提出理由與證據,嗣後須就專利舉發結果提出行政救濟時,即受到不得再提出新事證的限制,恐造成徒有行政救濟機制,但無實質意義的嚴重後果,企業不可不慎。
與政府打交道是企業經營的必要課題。瞭解行政救濟制度的特殊結構及熟悉行政法令的內容,是企業防止政府不當干預,爭取企業利益的最佳利器。
(作者是眾達國際法律事務所資深律師。本文僅為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事務所立場。本專欄周一刊登)
【2006/06/12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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