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8月21日 星期一

刑事告(自)訴指南

■ 張冀明
中國人非好訟民族。不過,由於西方文化東進,商業競爭加遽,加以21世紀進入知識經濟時代,高科技公司常以訴訟,為營運策略。在眾多法律尚未「除罪化」前,啟動刑事追訴,向檢察官提出告訴或向法院提出自訴,已屬常見。
「告訴」是被害人認為被告有犯罪嫌疑,向檢察機關或警察機關提出追訴。提起告訴可以言詞或書狀,將犯罪的「人、事、時、地、物」陳明。檢察官收到告訴案後,通常以「他」案辦理,等調查明朗後,即改為「偵」案偵辦。「偵」案表示檢察官須作成「起訴」或「不起訴」處分;「他」案則無須作成處分書,即可結案,對被害人較不利。
刑法將犯罪區分為「告訴乃論」及「非告訴乃論」等罪。「告訴乃論」罪是指犯罪須合法提出告訴後,檢察官始可偵查;「非告訴乃論」罪可由檢察官主動偵辦。「告訴乃論」罪須在知悉犯人後六個月內提出,否則,即不可再提起。被害人須掌握時效,以免喪失權益。
啟動自訴手段注意審判程序
自訴是被害人認為被告有犯罪嫌疑,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追訴。提起自訴須委由律師提出。提起自訴猶如檢察官提起公訴,因此,須提出自訴狀正、副本,以供法院送達予被告。自訴人在自訴程序的地位,類似檢察官起訴的原告角色,所以,自訴人應承擔檢察官在審判程序中的責任。除法律特別規定外,自訴程序仍準用檢察官提起公訴的第一審程序。
自訴程序仍有「準備程序」及「審判程序」,「審判程序」包括「調查證據程序」及「言詞辯論程序」。自訴人須先行提出證據清單,說明被告的犯罪事實。由於自訴人非檢察官,法律特別規定,法院對於自訴案件,於調查證據發現非屬刑事案時,可勸自訴人撤回。又,自訴人對「告訴乃論」罪提起自訴時,也可在審判程序結束前撤回。對撤回自訴的案件,被害人不可再行提出。
附帶民事訴訟防止被訴誣告
刑法第169條第1項規定:「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當被害人提出告訴或自訴時,常見被告為反擊,乃對被害人追訴「誣告」罪,使雙方互有攻防,期制衡被害人發動的戰爭。被害人提出追訴時,須依刑法犯罪要件的規定,說明被告的「犯罪行為」,以免身陷危機。
此外,法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制度,主要針對被告犯罪而受損害的人,可於刑事案件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利用此制度提起民事金錢求償。此制度最大好處在於免繳納裁判費。通常刑事案件審理完畢前,法院不會審理附帶民事案件,直到第一審刑事判決後,始交由民事庭審理該民事案。如果被害人未及時提出時,只能另行提起獨立民事案件,並依法繳納裁判費。(作者是眾達國際法律事務所資深律師。本文僅為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事務所立場。)(系列三)
【2006/08/21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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