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7月7日 星期五

企業知識園地》關稅估價誤區─權利金

■ 林宜賢
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是海關課徵關稅及其他進口環節稅基礎,廠商通常會按發票所列的售價向海關申報完稅價格。在簡單的交易模式下,這樣申報方式不至於有太大的問題。但若交易較複雜─例如涉及貨款外的資金或資產往來,則可能有低報完稅價格的風險。廠商一旦被查獲低報完稅價格,不僅需補稅、還可能遭處罰。
所有WTO成員國都須按「1994年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第7條執行協定(通稱WTO關稅估價協定)」處理進口貨物估價事宜,並將其內容納入國內法規。該協定第8條規定,某些費用若尚未計入貨物的價格,應將其計入完稅價格,相同的規定也見於我國關稅法第29條及大陸「海關審定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辦法」第11 條。漏報這些費用是廠商低報完稅價格常見原因。
有條件計入完稅價格
其中一項較容易為廠商忽略的費用項目是權利金。根據相關規定,進口廠商支付的權利金若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應當計入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1)與進口貨物有關;(2)權利金的支付是該貨物的銷售出口到進口國的條件。所稱權利金,包括為專利權、商標權及著作權等項及其他事項支付價款,但為在進口國國內複製進口貨物權利所支付費用,不得加計於完稅價格。
廠商漏報權利金的原因包括缺乏關稅估價相關知識或內部缺乏溝通。權利金款額一般不會標示在貨物的發票上,負責報關的內部員工或報關行因此無從得知相關詳情;權利金支付通常由業務和財會部門經辦,這些部門並不熟悉報關規定。有些財會人員甚至以為,支付國外權利金時已申報所得稅扣繳,因此不需要再被課徵關稅,然事實並非如此。
考量權利金應否計入完稅價格時,有幾項基本概念必須釐清。首先,權利金即使不是支付給貨物的賣方,也有可能須計入完稅價格;其次,權利金不論是支付給進口國國內或國外的授權人,都可能須計入完稅價格;再者,支付權利金的目的與應否計入完稅價格有重要的關係,例如,針對進口貨物生產方式的專利權或貨物本身的專利權所支付的權利金,通常都須計入完稅價格,針對進口貨物的商標權所支付的權利金,則因商標權的實際使用是在進口國,而有較大的斟酌空間。
先與進口國海關溝通
前述兩項權利金應計入完稅價格的條件,「與進口貨物有關」不難辨別,較具爭議的是「銷售條件」,此需從整體交易架構引申推論。此外,各國海關對銷售條件的認定也不盡相同。以商標權利金為例,美國海關認為,若授權人(權利金收受人)非貨物的賣方或其關係企業,又沒有其他證據顯示授權人可控制買賣雙方的交易,則可以接受權利金的支付不是銷售條件;許多亞洲國家的海關(包括大陸、台灣、泰國等)則從嚴認定,即使授權人與貨物賣方無關,也傾向擴大解釋前者對貨物交易的影響,因而將權利金的支付視為銷售條件。
企業進行國際租稅規劃時,常會考慮將權利金視為轉移資金及匯回利潤的工具,但卻忽略關稅層面的考量,因而造成實際的整體稅負比預期高,甚至還得面對罰款。因此,企業在規劃權利金的給付時,務必考量該權利金是否須計入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或可否通過交易架構調整,合法將權利金排除在完稅價格外。鑑於銷售條件判定有些模糊地帶,必要時,廠商應事先與進口國海關溝通或申請解釋函令。
(作者是資誠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由李朝陽經理協助完成。本專欄周五刊登)
【2006/07/07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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