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6月5日 星期一

科技企業與法律》智財法院與企業經營

■ 陳世杰
實務運作的假處分制度,由於聲請人可以提供擔保金,免除向法院釋明假處分必要性的責任,結果造成具有競爭關係的企業間,經常透過假處分的法律手段,在侵權訴訟判決確定前,達到事實上排除相對人繼續生產、銷售產品,而為商業競爭的目的。受假處分的一方,如果沒有足夠資力提供反擔保,來免除假處分執行,將因此遭受重大損害;即使能夠提供反擔保,來免除假處分的執行,也將造成財務上極大負擔。因此,大欺小、強凌弱的擔保金大戰在目前的法院實務,屢見不鮮。
須釋明假處分必要性
未來智財法院在審理假處分的聲請時,將要求聲請人必須向法院釋明假處分的必要性,即使提供擔保金,也不能免除釋明的責任,如果聲請人不能釋明,智財法院將駁回其聲請。所謂假處分的必要性,包括聲請人將來勝訴可能性及聲請人、相對人是否因法院駁回或准許假處分的聲請而遭受不可彌補的損害等,由法院予以綜合判斷。
智財權爭議案件審理程序中,不論是智財權所有人或對造當事人,除重視訴訟結果外,對造是否將因訴訟程序進行,知悉自己所有技術、財務資料等營業秘密,也是關心焦點所在。民事訴訟法及營業秘密法對於訴訟當事人或第三人的營業秘密,都有應予保護之規定,因此法院可選擇進行不公開審理,或限制卷宗、證物的閱覽、抄錄或攝影,來保護營業秘密。
將運用秘密保持命令
未來智財法院除沿用民事訴訟法及營業秘密法的規定外,進一步運用「秘密保持命令」來確保營業秘密,不致因案件的審理而外洩。接受法院秘密保持命令的人,不論是當事人、律師或訴訟關係人,如果違反秘密保持命令,將被處以最高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處罰。
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相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要求會員國必須採取有效的法律執行手段來嚇阻侵害智財權的非法行為。身為會員國,我國近年來採取保護智財權行動,不論是相關法律訂立與修正,或查緝仿冒行動的加強,普遍受到世界各國智財權人的肯定。惟獨法院未能有效處理智財權案件,始終未符智財權人期望。
此固由於採行民事、行政訴訟雙軌制,法官欠缺技術背景及專業知識,及假處分制度的濫用,造成過去法院對於智財權案件審理,不是曠日廢時、效率不彰,就是淪為企業間商業競爭工具;另外,由於欠缺單一智財法院,導致個別法官法律見解的岐異及處罰標準的不一,也是令智財權人在法院門前卻步的主要原因。
如果智財法院能於2007年3月起順利掛牌運作,上述問題將可迎刃而解。目前相關法律已在立法院審議中,司法院亦已開始專業法官的培訓及遴選,不論是外商或本國企業都期盼智財法院早日成立運作,以增進智財權的保護及企業經營發展。
(作者是眾達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暨台北美國商會智財權保護委員會共同主席,本文僅為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事務所及美國商會立場。本專欄周一刊登)
【2006/06/05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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