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21日 星期一

經營實務》法務與企業競爭力

【經濟日報╱方裕盛】
大陸今年起施行新版的勞動合同法及企業所得稅法。前者明顯保障受雇勞工,致使台商人事成本大增;後者規定除特定產業外,大陸境內企業所得稅率一律為25%。此外,大陸又將對盈餘匯出境外課徵10%稅捐,使得台商在大陸的經營雪上加霜。無怪乎一些台商已轉往越南另起爐灶。
然而,並非所有的法令都會增加企業的成本,還有一些法令用來提供獎助或租稅優惠,以扶助特定產業。例如:2007年7月4日公布施行的「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而「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對於推動國內高科技產業的發展,成果更是有目共睹。
因此,不能一味認為法令變動會造成成本的增加,而要細究其規定是否影響同業之間的競爭,以致形成不公平待遇,進而削弱個別企業的競爭力。
事實上,企業營運和法律息息相關。每天翻開報紙,幾乎都能看到法律事件報導。例如:亞歷山大歇業事件、美商新帝控告NANDFlash相關業者,或是明基、英華達涉嫌內線交易。這些事件經過媒體披露後,更成為企業的公關事件,考驗企業主及發言系統的應變能力;若被報導的公司屬於上市(櫃)公司,則更關係投資人的權益。
以公司的行銷廣告及公關層面來看,產品包裝、型錄、廣告中的圖案,或是新聞稿內容的文字,都有可能引發著作權或商標權的爭議。日前,媒體報導「神鬼牌」醬油商標爭議事件,敗訴的一方勢須更換商標品牌,營運受到衝擊。而在專利侵權訴訟上,常見專利權人對外聲明被告如何侵害其專利權,藉以影響被告的聲譽及其客戶的信心。
為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曾制訂相關處理原則,藉以規範權利人發布警告函件的行為,這項處理原則,也往往成為被告用來反制原告的利器。
企業在聘用新人之際,也得將相關法律問題納入考慮,以及早採取預防措施。多年前的全友與力捷訴訟案,引發國內熱烈討論保密義務及競業禁止條款。目前,多數高科技公司任用新人,會要求簽訂聘僱合約書,明定保密義務及智慧財產權歸屬,有些公司還會規定競業禁止條款。
大陸施行的勞動合同法,便明確規定競業限制條款的內容,包括:限制的對象限於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應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等。
縱使企業與員工簽訂合約或條款,仍難以防止跳槽或挖角所帶來的衝擊,因此,近年來已有業者改採控告離職員工及其新雇主侵害專利權的策略,藉此殺雞儆猴,遏阻公司人才的流失。
為了追求利潤,企業往往將法律事務視為成本,也因此,對於法務單位的重視程度,不如研發或業務單位。不過,一些大企業已開始正視法務的重要性,例如台積電先後找來陳國慈及杜東佑擔任法務長,並推行公司治理;鴻海則設有龐大的法務智權團隊,每年大量申請專利。這兩家公司都是在固有的管理功能上,加入法務智權的管理,以產生綜效,藉此提升產業競爭力。
曾有一位企業主表示,法務智權管理是公司的第六管。他指的是,公司營運的各個環節產、銷、人、發、財,均有相對應的法令或契約來規範,如果某個環節出了問題,將會產生法律責任,包括行政責任(如限制出境、罰鍰),民事責任(如違約金、損害賠償),甚至是刑事責任(如判刑、罰金)。
一旦企業要負擔法律責任,不僅會破壞企業及企業主的信譽及形象,嚴重的話,還會導致企業營運停擺。因此,企業與其視法務管理活動為成本,一味刪減,何不換個角度,視法令及契約為遊戲規則,仔細剖析法令、契約對公司營運的影響,進而採取因應措施,投入此一必要的成本,以提升企業競爭力。  
(作者是英保達法務智權室資深經理)
【2008/01/15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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