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3月30日 星期四

會計經緯》罪與罰——證券市場四大重罪

■ 陳伯松
俄國文學家杜斯妥也夫斯基的巨著「罪與罰」中,男主角是大學法律系生,殺了人後,運用他的專業避罪、避罰,卻逃避不了良知的折磨。這個故事告訴我們,法律是社會公約,罪罰是社會制約,然而,正義不必然會在法律程序中勝出而得到彰顯,許多犯罪者常常因正義的怠惰,而免於受罰,僥倖脫罪。
知人知面不知心
證券市場有四大重罪(證券交易法第171條):一、虛偽、欺詐、隱匿;二、掏空公司;三、內線交易;四、在交易市場上炒作。稱它重罪,是因刑罰很重:犯罪所得金額在新台幣1億元以下者,處三至十年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0萬元至2億元罰金),及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罰金為2,500萬元至5億元)。
所謂虛偽、欺詐、隱匿,是指:一、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私募、或買賣行為,禁止「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二、發行人申報或公告之財務報告及其他有關業務文件內容,不得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第一種情況是在IPO或增資發行(含私募及相關的買賣)中發生,犯罪者是行為人,層面涵蓋很廣;第二種情況的犯罪人是發行人,所申報或公告的財務報告、年報、公開說明書中,資訊不充分(隱匿),或不確實(虛偽)。
掏空公司的犯罪人有兩種人:第一種人是公司的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人,第二種人是公司的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缺了受僱人)。第一種人「以直接或間接方式,使公司為不利益之交易,且不合營業常規,致公司遭受重大損害」;第二種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或侵占公司資產」。在這裡,含受僱人在內的第一種人反而比較容易入罪,只要客觀的形式上:「公司不利益,遭受『重大損害』,且不合營業常規」,幾乎可以說重大虧損的生意就有可能人要被抓去關。公司裡的決策者反而不易入罪,必須證明他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才行,「知人知面不知心」這句俗諺,不是說要描繪人的意圖有多難嗎?
內線交易規範的對象有四類人士:一、公司的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二、持股10%以上的股東,三、基於職業或控制關係獲悉消息的人士,四、從一、二、三所列人士獲悉消息者。前三類對象相當具體明確,第四類則理論上存在,事實上法律嚇阻成分居多。以上這些人知道公司有重大影響股價的消息,在消息公開前,因買進、賣出該公司掛牌的有價證券而獲利。
財報成犯罪工具
在交易市場上炒作(或違約)的行為,包括:一、報價後,有人承諾接受,報價人卻不實際成交或不履行交割(重大到足以影響市場秩序)二、意圖拉抬或摜壓股價,在自己或他人,或與他人通謀所設帳戶中,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低價賣出,三、意圖影響行情,而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許多名嘴很容易觸犯),四、其他的操縱行為。
以上四類重罪,都和財報弊案有關,犯罪者直接或間接以虛偽不實的財報為犯罪工具。財報不實本身就屬虛偽、欺詐、隱匿,掏空公司之後也要設法在財報上掩飾,內線交易是資訊不對稱的時間差問題,在交易市場上散布不實財務資訊,更是烏賊戰術。
在現實中,「竊鉤者誅,竊國者侯」,是指對微罪者施以重罪、重罰,對罪行嚴重者,卻讓他(她)脫罪、脫罰,享盡榮耀富貴。「罪與罰」中,男主角感嘆:在戰場上,拿破崙殺人千萬,成為英雄;他只不過殺了兩個人,卻心內不安,日夜難挨。請問法律:這是真理嗎?
(作者是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祕書長。本專欄每周四刊登)
【2006/03/30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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