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8日 星期一

併購上市櫃公司面面觀

經濟日報╱羅淑文】
我國上市、櫃公司的素質佳、營運績效良好,往往成為外國公司進行併購時的最佳對象。再者,上市、櫃公司為積極拓展業務面向,加強競爭力,以最迅速的方式進入一新產業,即為尋求經營績效良好的標的公司,以併購方式將標的公司納入旗下。不論是以股份交換或合併的方式達到併購的目的,大多數的案件均會先進行股權收購,將持股比率維持於一定的水準,以確定股份交換或合併的 議案可於股東會或董事會順利通過。為達到併購目的,一般而言,併購方均會希望先行取得過半數或超過三分之二的股份。除因特定情形外,任何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預定於50日內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20%以上股份者,即應以公開收購之方式為之。因此,進行公開收購即為對上市、櫃公司併購所必經之途徑。
採公開收購 必經的途徑
為確保可藉由公開收購程序可順利使公開收購人取得所預定收購的數量,公開收購人均會尋求大股東的合作,使大股東同意於公開收購程序,將手中持股提出應賣。大股東將手中持股提出應賣,除可使公開收購人於短時間內達成預定收購的數量外,尚可達鼓勵小股東將手中持股提出應賣之效果,以提高應賣的成數、確保公開收購成功。因此,實務上,於公開收購前,公開收購人會與大股東簽署應賣合約,請大股東支持公開收購,同意參與應賣。應賣合約的主要條文內容將揭露於公開收購說明書,使所有股東可以了解大股東的態度。
公開收購說明書會敘明公開收購人的基本資訊、受委任機構的基本資訊、公開收購條件、公開收購資金來源、參與應賣的風險、交割方式的處理、公開收購不成功款券退還的方式、公開收購人持有被收購公司股份的情形、公開收購人對於被收購公司的經營計畫及其他重大資訊。此外,並會檢附由獨立專家針對公開收購價格是否合理所出具的合理性意見書。倘公開收購人與被收購公司間於公開收購完成後,可能會有進一步的股份交換、合併或其他計畫,均會於公開收購說明書揭露。因此,股東對於是否參與應賣,應詳閱公開說明書的內容。
受委任機構 扮溝通橋樑
雖公開收購制度於民國91年證券交易法修正時,即已由核准制改為申報制。然公開收購人取得他公司股份,如其為僑外投資公司,則仍應事先取得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的核准;如取得他公司股份符合公平交易法的結合規定,則應完成結合申報。因投審會於審查申請案時,會詢問相關主管機關(如:證期局、中央銀行等)的意見;而於須辦理結合申報的情形時,結合申報於完整申報資料提出日起30日內,不得為結合。因此,公開收購期間雖可訂為十日至50日間,然若涉及投審會或公平會的許可程序,公開收購期間最少需有30日,始有足夠的時間取得許可。倘若案件複雜、金額龐大,相關主管機關需有較長的時間審酌,故於原公開收購期間屆滿後,甚且須向證期局再申報延長公開收購期間,使主管機關有較充裕的時間可於公開收購期間內作成決定。
為準備公開收購,公開收購人須指定受委任機構(通常為證券商)為公開收購人辦理有價證券的交存、公開收購說明書的交付及公開收購款券的收付等事宜。除此之外,受委任機構尚扮演一重要角色,即為公開收購人與被收購公司股東間的溝通橋樑。倘被收購公司股東對於公開說明書內容或應賣程序有任何疑問,均會諮詢受委任機構。因此,公開收購人有必要使受委任機構充分了解交易的情形及公開說明書所載內容,使其可於第一時間答覆股東所有疑問,使公開收購程序可順利進行。
(本文作者為理律法律事務所律師)
【2007/10/08 經濟日報】@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