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1月26日 星期日

工作權益》依對比原則 對待兼差人員

【經濟日報/陳珮馨】
除了晨昏定省的全職員工,另有一批職場人揮汗付出,補足服務業廣大的勞動缺口,卻極少引人注目,「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是他們的正式名稱,「兼差」是大家熟悉的說法,這群勞動者也是常被人力資源管理忽略的一環。
少了正式頭銜,加上多數是年輕「工讀生」或中老年工作者,不懂得爭取自身權益,部分工時者處境常矮人一截。而大部分企業自顧不暇,除了發放薪水,年節獎金、婚喪病假等福利,多半能免則免。勞資雙方得過且過,反而隱藏風險。
比照全職待遇比例換算
2003年行政院勞委會制訂的「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參考手冊」,具體列出部分工時者的工資給付、假期安排、退休、資遣費和保險原則等。國內勞動法專家、莊周企業管理顧問公司總經理周昌湘說,「台灣企業一半以上都違法」,尤其是餐飲業、零售業和美容美髮業。
身為人力資源工作者,應該如何稱職對待部分工時員工?周昌湘強調「對比原則」,無論是工資、假期安排、退休和資遣費,部分工時者一律參照相同工作場所、工作種類全職員工的待遇,只是必須按照工時差異,進行比例換算。
一般雇主最常犯的毛病是,談妥每周工作時數、時薪,卻忽略部分工時者的工資也應包含「假日工資」。按照勞基法規定,每七天至少要安排一天休息,僱用滿一年以上員工,擁有特別休假七天以上,另外還有紀念日、勞動節及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的假日;如果少算假日工資,一年累積下來,等於積欠員工大約71天的薪水。
三階段漸進式勞雇協商
其次,部分工時者若超時工作,只要總工作時數未超過勞基法每天八小時的規定,加班薪水可以由勞雇雙方議定,但若超過八小時,就必須比照勞基法加班費規定辦理。換句話說,雇主若想節省成本,就要搶先在勞動契約上,擬定每天工作時數少於八小時的加班薪資。
部分工時員工的假期安排,也挑戰人資工作者,除了每周應排一天休息、遵守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的假期外,特別休假的日期及休假時數,按規定應由勞雇雙方議定。
企業人力吃緊,難以提供休假時,周昌湘建議採行三部曲:先進行勞雇協商「不休」,再運用對比原則,按照工時長短計算休假時數,最後按時數換算工資。
部分工時者的職場變動較大,許多雇用企業也缺乏制度,不提供兼差員工勞健保相當常見。根據調查,國內至少有一半的餐飲業者不符規定,就像一顆不定時炸彈,若是發生職災、勞資糾紛,雇主根本站不住腳,不如趁早辦理,徹底革除風險。
談到勞動契約,周昌湘建議企業回歸「書面」格式,若有全職員工礙於某些原因,必須調整成部分工時者,雇主必須比較兩者權益差異,事先徵求員工的書面同意。
全職兼職 應一視同仁
其次,若企業聘用少數的部分工時者,應儘量一視同仁,但若聘用人數較多,就應該幫這群員工量身打造單獨的勞動契約,還要制訂獨立管理辦法,設定工資內容時,可以預先考量成本,例如,率先將假日工資包含在內等,才能在兼顧成本之餘,開創和諧的勞資關係。
【2006/11/26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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