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9月25日 星期一

科技企業與法律》行政訴訟應對指南

■ 張冀明
訴願決定難免有「政府是球員兼裁判」的疑慮,但不服訴願決定而向行政法院提起的行政訴訟,人民與政府處於平等地位,展開攻防,尋求司法救濟,原則上可減輕上述疑慮。行政訴訟法是行政訴訟的遊戲規則,共有308條。
二級二審制度 認清管轄法院
行政訴訟採「二級二審制」。不服訴願決定者,可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不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者,可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二法院均採「合議制」,高等行政法院由三位法官審理,最高法院由五位法官審理。高等行政法院採言詞審理,為「事實審」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則採書面審理,為「法律審」法院。
台灣目前有三個高等行政法院,分別設立於台北、台中、高雄。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範圍包含台北縣(市)、桃園縣、新竹縣(市)、基隆市、宜蘭縣、蓮縣、金門縣、連江縣;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涵蓋苗栗縣、台中縣(市)、南投縣及彰化縣;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則為其他地區。最高行政法院只有一個,設於台北市。
行政訴訟案件應由何行政法院審理,原則上採「以原就被」,即以被告所在地所屬的行政法院管轄。向無管轄權法院提起的案件,該法院會將移送至有權管轄的法院,原則上不影響人民權益。
遵守起訴要件 適時提出主張
不服訴願決定者,應提出起訴狀,向高等行政法院起訴。行政法院不收取裁判費,只收取法院寄予雙方訴狀的郵資費。與訴願法規定相同,行政訴訟起訴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其基本資料;若聘請律師,亦須註明律師基本資料。另須記載聲明、事實及附上證據,且載明起訴日期。
高等行政法院審理一般案件採開庭審理的「言詞辯論程序」。法院審理採「適時提出」原則,有意遲延訴訟或有重大過失、故意不提出應適時提出的主張,法院可不採納當事人「遲到」的主張。如果是涉及20萬元以下的稅捐、罰鍰或其他行政訴訟事件,法律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法院可不經言詞辯論,直接作成裁判,且判決書記載也較簡單。
二審著重事實 三審著重法律
由於行政訴訟主要涉及公共事項,法院判決可不完全依循原告的請求,此與民事訴訟不同。高等行政法院作成判決後,不服判決者可於收到判決書後20日內提起上訴。上訴狀應送交判決的高等行政法院,轉呈予最高行政法院。對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時,須經最高行政法院核可。
最高行政法院通常為書面審理,對法律關係複雜、涉及公益或影響當事人權利義務重大時,例外可開庭行言詞辯論。最高行政法院原則上以高等行政法院所認定的事實為基礎,審酌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有無違背法令,即所引用的法規不當或錯誤、判決理由不完全或矛盾等。如果無法於聲明上訴時並同提出上訴理由,可於上訴後 20日內補提。
目前等待最高行政法院審判的案件量大,通常耗時二、三年才能獲得判決結果。最高法院如果是駁回上訴或自為判決,案件即告確定;如果發回更審,案件即回到高等行政法院。(系列完)
(作者是眾達國際法律事務所資深律師。本文僅為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事務所立場。本專欄周一刊登)
【2006/09/25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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