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0月9日 星期一

科技企業與法律》談訴訟藝術—訴前準備

【經濟日報/張冀明】
「訴訟」乃溝通。對象主要是法官、檢察官及對方,地點是法院,且由法官或檢察官主導。面對訴訟,宜排除恐懼心態,儘可能作好準備。
瞭解真相 見山是山
「橫看成嶺側成峰,遠近高低各不同,不識廬山真面目,只緣身在此山中。」蘇軾的詩道盡對自然界感觀會因所處地點不同而變化。同樣地,對事件真相的瞭解,也常因立場差異而有不同理解。尤其對立雙方就糾紛起因、發展及結果,更因情緒高低,有南轅北轍認知。因此,不涉個人主觀評價地瞭解真相,是解決糾紛的首要課題。
初見山巒,只知其外貌,猶如初步知曉事情,是「見山是山」;走入山裡,接觸小徑、草及河流,猶如重溫事件中的人、時、事、地、物等各項內容,只因置身其中,而「見山不是山」;出山重回原點,再次觀看山貌,因知山中流水、小徑與山的相對位置,猶如重新回顧事件全貌,達「見山又是山」的境界。如果能踐行上述「見山」三步驟,必能瞭解真相。
清楚目的 將心比心
訴訟是手段,不是目的。不論「開戰」或「迎戰」的雙方,都有其目的,只是自己往往未必清楚瞭解。訴訟目的因個案及因人而異,但不外乎為金錢目的、商業目的、面子問題、原則問題…等。目的決定手段。如果為金錢目的或面子問題,通常會採取主動出擊;如果為商業目的,則可能採取「不恃敵之不來,正恃吾有以待之」的方法,等待對方開戰,再予以反擊。
目的非一成不變,但須經得起考驗,且不宜任意變動,以免影響訴訟作戰佈局。如果能掌握對方的目的,再擬定我方目的,較切合實際。盡可能由對方角度,思考對方想要什麼、會希望如何解決、會如何出招…等,作好「將心比心」的功夫,即能精準掌握對方的可能行動,有利於握有主動優勢。
訂定主軸 擬定策略
如何使完全不知內情的法官或檢察官充分瞭解我方立場,好比電影導演詮釋一部電影,能使觀眾產生共鳴。電影劇情及每一幕都有導演欲傳達的內容與用意。同理,如何在法院每次開庭依序提出主張及證據,引發法官或檢察官「興緻」,考驗訴訟雙方。有些電影引人入勝,有些乏善可陳。訂定案件核心主軸,利用法庭溝通,博取法官或檢察官對我方的認同,是訴訟勝負關鍵。
法院開庭時間不長,加以法官、檢察官主導,如何因勢利導,化被動為主動,有效掌握庭訊過程並傳達我方訴求,宜擬妥開庭策略及書狀提出,並思考傳訊證人與提出文書證據的先後,仔細推敲,把握法院活動的分秒。否則,法院開庭不如商業溝通,無法隨時隨地相約見面,機會稍縱即逝,不可不慎。
訴訟只是套上許多專有名詞的遊戲規則外衣,其本質仍是「與人交往及溝通」。一旦面對訴訟糾紛時,只要掌握訴訟精神,作好心理建設,必可坦然應付,得心應手,達到「吾心信其可行,則移山填海之難,終有成功之日」的最佳境界。(系列一,出庭應訊篇已於2日刊登)
(作者是眾達國際法律事務所資深律師。本文僅為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事務所立場。本專欄周一刊登)
【2006/10/09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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