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0月11日 星期三

人資管理》理法情思維

【經濟日報/林行宜】
有關情、理、法三者的優先順序,中國式管理強調的是「情理法」,不過卻不能一體適用於人力資源管理的選才、育才、用才、留才四大功能。
企業選才首重「理」。《從A到A+》一書作者Jim Collins曾說:第五級領導人會先決定要找的人,然後再把適合的人選,放在對的位子上。因此,選才的上策應著重「理」,唯有透過合理、理性的選才流程,先找到合適的人才,再談適才、適所與適任。
選才過程次重「法」。基於對於勞工權益的保障,政府頒定勞動基準法、性騷擾防治法、兩性工作平等法與勞工安全衛生法等法規。招募流程應遵循法令,避免性別、種族、宗教歧視等誤解或問題。
選才的下策為重「情」。選才重情易生弊端,為避免選才過程喪失公正性,三星集團董事長李健熙甚至要求應徵者履歷表不列地緣、血緣與學緣等資料;部分企業也透過親屬任用迴避原則,避免選才過程為情所累。
企業育才應首重「理」。由於教育訓練資源有限且所費不貲,企業應透過組織策略與未來的人力資源需求分析,確認人力的合理需求,並選取具潛力的員工參訓,提升訓練的投資報酬率。
其次應重「法」。基於特定工作的安全或專業考量,政府擬定規範,要求任職者須完成特定訓練或取得證照。所以,育才除考量企業需求外,也應了解法令對於特定領域訓練或證照的規範。
企業選才最應避免「用情」。企業育才資源有限,分配資源時若有所循私,短期似無影響,長期將削弱企業的戰力,應避免因個人交情循私害公,或將育才視為酬庸,而錯置訓練資源的分配。
所謂「用人唯才」,用才的上策應著重「理」。透過合理的績效管理與考核,以及評鑑中心與接班人計畫等制度,讓優秀人才可順暢的升遷,發揮更大的力量與能量。
用人其次重「法」。關於企業雇用,法令較常規範的是人員汰選的過程,避免勞工權益受損。因此,企業用才應避免在汰換不適任人才的過程中,因流程設計的疏漏而誤觸法網。
許多家族企業因用人唯情,即使接班人是扶不起的阿斗,也寧可由家族血脈繼承。升遷論情亦易造成人才流失、劣幣驅逐良幣。
留才上策為「情」。所謂「帶人帶心」。為達到以情留才,主管應真切關懷下屬,並可透過家庭的聯結,加深互動,才能在必要時動之以情,留住優秀人才。
留才中策為「理」。可透過新舊工作的優缺點分析,或協助規劃留任的職涯發展計畫,以「說之以理」的方式,設法留才。
留才下策為「法」。許多企業會透過簽約方式,以法綁人,但若人心已失、人心已離,消極地綁住員工的時間,對企業的助益有限,只能避免員工跳槽至敵對陣營,增長對方勢力。
雖說中國式管理在情、理、法中優先考量人情構面,但若以人力資源管理的角度觀之,「選才」、「育才」、「用才」的優先順序均為「理法情」,唯有「留才」的優先順序才是傳統中國式管理的「情理法」思維。
(作者是群創光電台灣人資處經理)
【2006/10/11 經濟日報】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