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9月26日 星期一

安侯建業專欄》母子公司相互持股表決權

■ 許志文(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
母公司為鞏固經營權或維持股價所需,經常藉由轉投資之子公司在市場上收購母公司股票,形成母子公司相互持股架構,其結果造成母公司董監事於持股極低之情況下,仍可以透過子公司持股以控制股東會。為避免此種不公平日益嚴重,影響小股東權益,在最近歷次公司法修正時,逐步禁止相互投資或限制其表決權。
一、在公司法關係企業專章限制相互投資公司之表決權
民國86年公司法增訂之第369條之10規定,相互投資公司知有相互投資之事實者,其得行使之表決權,不得超過被投資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之三分之一(但以盈餘或公積增資配股之股份,不受限制)。其立法理由即為避免相互投資公司可能發生之弊端及相互投資現象之擴大。
二、禁止從屬公司收買控制公司股份
此外,公司法在90年修正時,特別增訂第167條第3至5款,明訂從屬公司不得將控制公司之股票收買或收回質物,否則公司負責人應負賠償之責。唯對於過去已取得之股份,除同法第369條之10規定之限制外,仍具有表決權。
三、從屬公司持有控制公司之股份無表決權
儘管有上述之規定,對於過去子公司已取得之母公司持股,仍有至少三分之一之表決權,因此,仍無法杜絕以子公司持股間接參與母公司股東會之表決,影響公司之決策,是以在今年6月25日修訂之公司法則修增訂179條,就從屬公司持有控制公司之股份,不論何時取得,均無表決權,徹底杜絕母子公司相互持股之不公平現象。因此,在股東會計算表決權數時,應特別注意上開規定,否則即有可能造成股東會程序上之瑕疵,股東可藉以訴請法院撤銷股東會決議。
在會計之處理上,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號公報即已認為子公司持有母公司股票,與庫藏股之經濟實質相同,因此在財務報表之編制上,應視同庫藏股辦理,以彰顯相互投資股票之實質。
實務上,由於子公司持有母公司之股份,在股東會已無表決權,在會計處理上亦將之視為庫藏股,因此,相互持股原有之效益已幾乎不存在,然繼續維持持股之狀態,將造成帳務處理或股東會計算表決權之不必要困擾,因此,很多公司已漸漸透過合併減資之方式銷除相互持股,以簡化公司之作業。
【2005/09/26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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