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5月11日 星期三

大陸現場對策》增值稅抵扣問題 最常查處

■ 劉芳榮(富蘭德林事業群總經理)
大陸增值稅(類似台灣的加值型營業稅)繳納,是以銷項與進項差額作為納稅基礎,因此,增值稅的進項抵扣向來都是大陸稅務局查稅的重點,特別是找出那些不該抵扣卻抵扣的事實,更是稅務局查稅最熱衷的重點之一。事實上,台商在大陸增值稅發票處理上,應留意兩部分,一是「該抵扣而未抵扣」的部分,像電費、水費、液化石油氣等費用,都可以取得增值稅發票進行抵扣,但很多台商由於財務人員疏忽,只取得一般普通發票,喪失進項抵扣權力,這種增值稅該抵扣而未抵扣的情況,雖不會影響成本核算,但會因為多繳納原本不需繳納的增值稅,而直接造成現金損失。
「該抵扣未抵扣」還只是損失現金,如果是增值稅的另一種「不該抵扣卻抵扣」的情況,問題就嚴重了,不但會違法,一個不小心還會落得人財兩失(坐牢加罰款加滯納金)的下場。增值稅不該抵扣卻抵扣也是稅務局查稅的另一個最愛,舉例來說,台商在大陸境內運輸時,常都找一家貨運代理公司收貨,再由貨運代理公司去面對鐵路、公路或航空等最後的運輸單位,問題就在貨運代理公司是個中介行業,開給台商的發票是「運輸業代理業」發票,並不是實際從事運輸行為的運輸公司開具的「運輸業」發票,運輸業發票是被允許作為進項抵扣7%的合法憑證,而「運輸代理業」發票則是完全不被允許抵扣,但實務中有太多台商因為不知道兩者差別,糊里糊塗地將「運輸代理業」發票當作「運輸業」發票,並進行增值稅進項抵扣,而被稅務局查處並遭到一連串處罰。
運輸工作的發票正確作法,是在將貨物交由貨運代理公司承運前,就必須要求貨運代理公司除了開具自己的運輸代理業發票,還得提供真正運貨的運輸公司開具的運輸業發票,如此才不會既沒抵扣到7%的增值稅,最後還賠上偷增值稅的偷稅法律風險,除了運輸代理業發票,像超過人民幣2,000元以上的固定資產,廠房建設過程中的工程物資等,也都不可以作為增值稅進項抵扣的基礎。
另外,增值稅中的「虛開增值稅發票」,也是台商常被稅務局查處的重點,最常見的情況不是台商自己虛開增值稅發票,而是拿到供貨方虛開的增值稅發票,台商卻拿來抵扣,「虛開增值稅發票」對台商最麻煩的是拿到的發票,是真發票而不是假發票,只憑現場判斷很難知道到底是不是虛開發票,從2002年的金稅工程開始,特別是2004年7月1日全面取消手工版發票,全面改由電腦開立增值稅發票後,這種風險才大幅降低。
但台商還是必須小心,因為只要是拿對方虛開的增值稅發票進行進項抵扣,金額超過人民幣5,000元,就可能觸犯刑事責任。
(過去專欄請上網www.myChinaBusiness.com)
【2005/05/11 經濟日報】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