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8月16日 星期二

決策 理法情

■ 葉匡時
中國人做事的優先順序是「情、理、法」,西方人則是「法、理、情」。這兩類做事邏輯的優劣對錯,在此不討論,但我認為企業的決策邏輯應該是「理、法、情」。
「理」指的是有助於提升企業競爭優勢的道理或方向;「法」是相關法令規範;「情」是人情關係或個人特殊利益。做企業決策時,決策者首先要思考「怎麼做有助於提升公司競爭力」,至於決策是否合法、是否需要考慮某人的特殊利益等,都先不要列入考量。因為一開始就考慮法與情的因素,會羈絆自己的思考創意。
法與情都具有消極局限的性質,指引我們什麼是不能做的行為,或者規範行動程序。情通常會綑綁我們的自主意識,容易讓一個人失去判斷能力。理則具有積極主動的內涵,主要的功能是提升企業競爭力。先不顧法與情,只思考方案是否合「理」,就是要決策者海闊天空無拘無礙地思考怎樣提升企業競爭力。
舉例來說,一家企業決定是否投資大陸,首先要考慮的是,投資方案對公司的競爭力有無幫助。如果確能提升企業競爭力,接下來才要思考如何合法到大陸投資。如果企業一開始就想到重重的法律限制,不去思考到大陸投資對企業競爭力的意義,很可能喪失重要商機。
情是屬於私領域的範圍,企業經營到一定規模後就算是公器,公器當然不能私用。情的因素一列入決策考慮,也非常容易模糊決策焦點。因此,企業要先用理與法的邏輯進行決策思考。
然而,「魚幫水、水幫魚」,在華人社會若遭人批評「不近人情」恐怕還真難做事。例如,投資大陸,要在兩個條件相當的地點擇一投資,決策者選擇與自己有鄉親關係的地點,自然是人之常情。當然,決策者也可能為了避免未來有太多鄉親的困擾,刻意避開某個地點。
企業是人的事業,不近人情就難成大事。在合理又合法的條件下,企業也要多考慮個人的感情或利益因素,才不至於到頭來「為情所困」。
(作者是中山大學企管系教授;e-mail:ksyeh@mail.nsysu.edu.tw。)
【2005/08/16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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