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3月18日 星期五

國際潮流下財會人員應有之新思維(上)

■ 周建宏
對台灣的資本市場而言,2004年可說是非常熱鬧的一年。短短幾個月內,許多地雷事件陸續爆發,投資人信心嚴重受損,同時在與國際接軌的最高指導原則下,會計原則也做了許多重大的修正,如第34號、35號及7號公報相繼推出,更增加市場不確定性。這些新公報有幾個共同特點:一是都不容易理解,因為牽涉的不僅是會計問題,還需要的其他專業知識;二是都與企業管理及績效衡量更緊密結合。
依實施的時間點,企業即將面臨的是35號公報挑戰。這號公報要求企業自94年第一季季報起,就已減損之資產認列損失。這在觀念上很清楚,但在執行上會面臨很多實務困難。例如,在35號公報的規定下,企業必須先劃分所謂的現金產生單位(能夠產生現金流入之最小單位),再就各現金產生單位評估是否有減損跡象。問題是,現金產生單位的劃分並無一定的標準,而減損跡象認定也非常主觀,可能不同的人會做出完全不同的結論。如果企業管理制度健全,內部資訊也很充分,這些問題還好解決。否則,在如此短的時間內要準備這些資料,以符合會計人員入帳及會計師查核所需,恐怕將大費周章。
此外,若發現有減損跡象時,便需進一步評估資產的可回收金額,以決定是否需認列減損損失,若可回收金額低於資產之帳面價值時,即需認列損失。可回收金額係淨公平價值、或使用價值兩者孰高,其計算牽涉許多鑑價的專業知識,例如未來現金流量之預測、折現率之決定、終值之計算等,企業內部人員未必有能力自行計算,因此可能必須仰賴外部專家的協助。這又衍生另一個問題,便是如何尋求合適的外部專家,以及成本效益如何衡量。同時,為配合會計師查核作業,公司也必須提早與簽證會計師就各項有爭議或涉及主觀判斷之處,儘早達成共識,以免因彼此認知的差異而白費工夫。
接下來,企業要面對的是新的7號公報。該公報規定自94年半年報起,上市(櫃)公司必須於年度及半年度編製合併報表,應編入合併報表的範圍包括所有持股超過50%之子公司及有實質控制力之轉投資,同時廢除總資產及營收皆未達母公司10%之子公司得不併入合併報表之規定。
此公報的實施,最大的影響在於併入合併報表的家數可能大幅增加,作業時間也可能大幅拉長,但申報時間卻縮短(半年報的申報期間為兩個月,合併報表可延長半個月,共兩個半月)。依過去慣例,企業雖有4個月的時間可以編製年度合併報表,但由於編製的過程需要所有列入合併報表之子公司提供大量的資訊,以供母公司編製合併報表所需,許多企業仍覺時程太趕,很多資料仍拖到最後一刻才取得。現在企業只剩兩個半月的時間,在面臨家數增加,時間縮短的情況下,勢必得更改現行的作業流程,才有可能達成。
同時,依台灣目前實務,大多數公司的合併報表及附註揭露仰賴會計師協助編製,因此許多資料蒐集也是委由會計師負責規劃及執行,因此這部分增加的工作量,很有可能也會轉嫁給會計師。
依目前會計師事務所人力結構,兩個月要查完所有上市(櫃)及公開發行公司半年報的帳已很緊湊,若還要負責幫公司向其所有子公司蒐集合併所須之資訊,再編製合併報表,實難在僅剩的半個月內完成,因此有必要加派人手、提早作業。
此外,過去台灣上市(櫃)公司期中報表,因子公司未經查核而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的實務與國際慣例不合,在現今地雷股頻傳的狀況下,也不符合投資人的要求,有必要加以改變,即查核或核閱範圍至少應擴及重要子公司,這又增加了半年報合併報表推動的困難度。企業不論是對內管理或對外溝通,都有合併資訊的要求,許多國內企業也早已著手進行合併管理報表系統的建置,正好利用這次機會,同時推動合併財務報表的制度,畢其功於一役。
其實,觀察國際大集團在合併報表上所投入的資源,便可了解為何這些企業可以在很短的時間內,完成全球合併財務報表的編製及查核。
企業必須認清,合併報表的編製是企業的責任,企業應該建立自行編製合併報表的能力與機制,過去或許可以仰賴會計師,但在未來會計師獨立性要求越來越高的情況下,遊戲規則勢必會調整,唯有正視這個問題,培養企業內部實力,建立更快速精確的合併報表編製系統,才能符合市場預期。
(作者是資誠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本專欄每周五刊登)
【2005/03/18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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