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3月14日 星期一

科企與法律》從法律觀點看聯電和艦案風波

■ 黃日燦
聯電和艦案是今年春節過後最具爆炸性的產業頭條新聞。2月15日下午,新竹地檢署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勢,發動近百名檢調人員,兵分九路搜索聯電及其副董事長和簽證會計師的辦公室與居所等地,並將回家過年的和艦董事長徐建華羈押禁見。消息傳開,朝野震驚,眾皆譁然。
對於檢調的大動作,各界反應不一,有主張政治迫害陰謀論者,有指稱檢調不慎擦槍走火者,有批評政府政策不合時宜者,也有連聲叫好窮追猛打者。2月18日,聯電董事長曹興誠在全國各大媒體刊登大篇幅公開說明,針對檢方喊話,希望「到此為止」,也是企業界少見的大動作。
據報載,新竹地檢署明言其偵辦重點是背信掏空,要調查聯電的少數人是否即為和艦的股東,是否違法將聯電資金及技術移轉給和艦。既然是涉嫌背信掏空的刑案,無論政府政策是否合乎時宜,理應先從法律剖析著手。
依我國現行法令規定,台灣企業對大陸投資或技術合作受到「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的規範。根據該條例頒訂的「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將投資及技術合作項目區分為禁止類及一般類。8吋半導體晶圓廠原屬禁止類投資,直到2002年3月才開放申請。
和艦科技早在2001年11月就已登陸設立8吋晶圓廠,當時即傳聞聯電是幕後藏鏡人。聯電雖然矢口否認,但和艦很多主力幹部來自聯電離職員工,其機器設備和製程技術亦有源自聯電之嫌疑,雙方關係外界頗為好奇。
聯電曹董事長在公開說明中,再度否認聯電或高階主管對和艦有任何投資,但承認聯電確將和艦定位為友廠且予以協助,並坦言聯電日後可能併購和艦,一俟兩岸政策鬆綁立即進行。不過,8吋晶圓廠既已開放,聯電迄今卻無申請動作,令人費解。
依法論法,聯電對和艦若已偷跑投資,縱使匿名,也是違法。如果只是高階主管個人投資,則與聯電無關,違法責任應由個人自負。若聯電主管因其個人投資而揩油聯電挹注和艦,則亦違悖公司治理忠誠義務;情節重大者,可能就觸犯了此次檢調指摘的背信掏空罪嫌。
若如曹董事長所言,聯電和其高階主管都未投資和艦,但確有協助和艦建廠產銷的行為,且與和艦達成日後合法時加以併購的默契。這種安排,有無違法不當,需要審慎思量。
就日後併購的默契而言,若雙方已經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密約,對聯電權益較有保障,因附條件也不違反兩岸關係條例及其投資許可辦法,但恐有違反公開發行公司資訊揭露義務之虞,惟其屬民事性質,不涉刑責。
如果聯電與和艦日後併購的默契並無法律效力,則聯電對和艦提供的協助,缺乏明確回報的法律保障,其風險和利益是否對稱允當,主其事者當應善盡忠誠職責,合理評估衡量。這點,或將是本案未來發展的一個關鍵。
聯電對和艦提供的協助,如果確屬「順水人情」的支援,則似可主張並無違法過當。誠如曹董事長所言,聯電工程師5,400餘名,離職至和艦者僅數十名;聯電2004年營收1,200餘億元新台幣,而和艦營收僅約70億元新台幣。在人力和業務上縱有交流,似難謂已達背信掏空的嚴重程度。
較有爭議者是聯電專利技術的使用。曹董事長在公開說明中直言聯電不會向和艦興師問罪專利問題,但會憑以在日後洽談合併時為聯電爭取最佳條件。曹董說法在智財權策略運用上固有一定道理,但若全靠個人默契而無合約保障,權利主張未必堅強。聯電默許和艦使用專利技術,是否會有「禁反言」法律風險,以致日後難再追究和艦侵權,不可不慎。
在政府戒急用忍政策法令限制下,聯電及其高階主管若真能巧思設計合法變通方案,讓和艦作為聯電的代打前鋒,自是大功一件,惟若弄巧成拙,反成憾事。目前,本案進入司法偵查程序,後續發展如何,且讓我們屏息以待。
(作者是美國哈佛大學法學博士,眾達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本文僅為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事務所立場。本專欄每周一刊登)
【2005/03/14 經濟日報】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