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8月11日 星期四

惇安法務專欄》公開收購之回顧及展望

■ 盧偉銘
7月29日,甫完成的國泰金控公開收購第七商銀案,係民國94年6月22日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修正通過後,首次公開收購的案例,也是台灣民國84年自有公開收購規定以來第八個案例。
近來淡馬錫於標購案結束後,欲轉向政府或市場收購彰銀之持股,並向彰銀董事會致函提案,由於彰銀之股份係於集中交易市場交易,收購其股份有一定限制,因此有學者舉出採取公開收購之方式進行收購,果真其進行公開收購,則似有進行非合意併購之味道。公開收購在歐美係併購中運用極為廣泛之手段之ㄧ,收購者可藉公開收購建立持股部位,進而決定是否進一步完成併購或策略聯盟。因此,公開收購成功與否及取得股份之多寡,足以決定將來整起併購案是否成功之關鍵。我國限於法規環境及併購市場仍在趨於成熟之過程,除民國90年中華開發銀行公開收購大華證券乙案為典型之非合意併購(即敵意併購),且為金融史上首宗公開收購案例之外,其餘各次公開收購皆為友善或合意收購,惟各該次之公開收購仍有其特色,並為我國公開收購案例建立重要性之里程碑。
以民國85年寶成工業公開收購其持股70%之倍利實業子公司為例,係屬我國史上首宗成功之公開收購案例;民國90年台新銀行公開收購大安銀行,揭開其後國內首次銀行間合併之序幕;民國92年致達資訊公開收購台灣慧智,為公開收購由核准制改為申報制後,首宗成功之案例,其後並促成我國首宗之現金合併;民國93年遠東集團公開收購遠傳電信,係首宗以低於一般市價之收購價格(無任何溢價)所完成之公開收購;今年甫完成之英特維公開收購友立資訊乙案,則係由外國上市公司主導之子公司公開收購台灣電子上櫃公司。
環視各次公開收購案例,皆為我國創下許多先例,從建立併購市場之角度而言有其象徵意義,且由相關法規從民國84年以年歷經六次修正,可見立法者亟欲改善並推動併購市場之用心,惟對照國內公開收購之整體次數而言,與外國相比仍嫌不足,且多為合意收購,可見我國併購市場仍有發展的空間,且法令之修改多根據歷年合意收購之經驗,其運用於非合意併購之情形有待觀察。
現行法令上或實務上公開收購之運用,仍有諸多限制及改善空間。例如過去舊法對公開收購所得使用之對價相當嚴格,因此截至目前為止,所有我國公開收購之案例皆係以現金為對價。今年6月新法公布實施後,公開收購的對價,包括公開收購人為公開發行公司或外國公司者所募集發行之股票、公司債及其他財產。解釋上,將來公開收購之對價,得參照目前經濟部所同意運用之合併對價方式,得以各種不同對價混合之方式為之。為符合併購案件多元化之本質,國際上係盡量使公開收購具有一定之彈性,參考美國立法例,只要收購人提出合理之理由,且不同種類之合併對價其價值相當,甚至可對不同之股東提出不同之收購對價,可供將來修法之參考。
其他建議將來修法解決之障礙,例如公開收購人取得股東資訊困難,雖公司法規定股東及公司之債權人得檢具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指定範圍隨時請求查閱或抄錄,但對非合意併購而言,公司可能對其請求進行阻擾,實際上收購者並無其他正當管道或確實可行之法令依據得以取得相關之完整資訊;公開收購進行期間股票市場可考慮暫時停止或限制相關股票之交易,避免有心人士藉此炒作股價。又企業併購法為便利併購程序之進行,規劃諸多打破傳統限制及法律規定之原則,藉以增進企業經營效率,由於公開收購為公司併購之重要手段之ㄧ,亦屬併購之一種類型,解釋上應適用企業併購法相關規定,否則至少也應在收購人收購一定比例以上之情況得適用相關規定。
(作者盧偉銘是惇安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本文不代表事務所意見。)
【2005/08/11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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