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2月23日 星期六

陳冲觀點》委託書是mandate或mania?(下)

【經濟日報/陳冲】
回到委託書的話題,委託書存在,除了滿足股東出席人數使會議順利召開外,其最冠冕堂皇的理由不外是使因事不能出席之股東,能順利表達意見,甚至可凝聚少數股東心聲,以落實股東行動主義。理想歸理想,一般怠於行使股東權者,通常並不認為其本身為公司之所有者,而僅將本身定位為財務投資人,其是否會因委託書之存在而產生所有者意識,還是將委託書視為另一種生財工具?以國內實務上言,尤其是有委託書大戰時,股東把委託書交付徵求人,其主觀心態是視為神聖任務之託付,還是只是換取某種短期利益的手段,市場之參與者皆心知肚明。
如果委託書制度真是在落實公司治理,力行股東行動主義,那秉持五不崇高意旨(不代發紀念品、不接受空白委託書、不轉交他人使用、不價購委託書、不代填委託書)的台灣總合公司,應不致僅能在無改選董監之股東會始有用武之地。
另一方面,由於委託書之存在,反而是讓不願出席或是欲爭取董事席位者取得正當性,成本卻由公司或全體股東負擔。或許學者會說早於91年間證管會即函釋大股東徵求委託書之費用不得由公司負擔,但金錢以外的成本依然由公司付出,況且迂迴轉嫁徵求成本而遭追訴之新聞並非罕見,甚至管理規則第7條亦明文規定公司須彙總資料於日報連續公告二日,亦為多數人須負擔少數人(徵求人)成本之著例。
委託書之問題應該如何導正?是繼續修法並不斷修訂管理規則?或是規劃不會被收買之通訊投票?還是如筆者於經續會中以矯枉過正方式所提出廢除Quorum之建議?以目前情勢言,返璞歸真或許是一種思考的方式。
換言之,依然承認委託書之宗旨是在使股東會順利召開,並使缺席股東意見亦能充分表達,從而制度之設計即應貫徹此一宗旨。不過,在股東意見方面,因現行委託書多仿美國proxy card對各議案表示贊成或反對,不能表示其他意見,而在股東會討論時,縱有股東提出良好修正動議,持有委託書之徵求人亦不能同意該修正案。
綜上,為使委託書真正喚起股東所有者意識,使徵求委託書成為神聖任務之委付,至少有兩件事應予落實:
第一,主管機關應要求所有徵求人包括信託事業及股務代理機構,學習台灣總合公司揭櫫之「五不」觀念,除嚴格遵守外,並須向股東提醒。
第二,應鼓勵股東提案制度,藉提案納入委託書之機會凝聚股東共識,同時修法使股東提案制度能擴及股東臨時會,並將條文中得不列為議案之理由—「該議案非股東會所得決議者」,仿美國Regulation 14a-8採列舉式之規定,以求明確藉杜爭議。不過,在我國,股東提案權係規定於公司法第172-1條,而非證交法,此又再度印證公司法不必規範公開發行公司之主張。
其實不論是「徵求」(主動)或非屬徵求(被動),在我國實務上均須將委託書以實體方式遞送或收取,不僅可能產生「五大」有無落實之疑慮,而且也易引起類似攔截通路之爭議。因此在執行面,實在不妨考慮將所謂徵求(Solicitation)定位在對議案(包括選舉)之主張、遊說與宣導,而不涉及委託書之實體交付,至於實際投票則透過經完整規劃之通訊平台為之,如此「五不」較易執行,股東「所有者」之意識也較易提昇。
如果上述方案(或是狂想)仍不能使股東體認委託書不是另種生財工具,則不妨考慮刪除開會法定人數之規定。畢竟在合法送達開會通知後,股東仍未出席,不論是不在乎本身的權益,或是僅將本身定位為財務投資,都沒有必要為這些人延宕股東會或是製造另種生財之機會。
(作者是合作金庫銀行董事長,曾任財政部次長,熟悉金融市場實務與管理)
【2006/12/19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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