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5月3日 星期二

設境外公司 地點學問大

■ 記者林安妮/台北報導
「境外公司人人會設,各有巧妙不同。」律師指出,百慕達、開曼群島對於公司設立掌控嚴格,適合台商作為香港、美國上市前的跳板;馬來西亞的拉邦及荷蘭與台灣簽有租稅優惠協定,盈餘匯回台灣可享稅負減免。
台商前往海外投資,多半會利用「境外公司」作為投資的中繼站,原因不外乎境外公司操作空間大,廠商可根據自身需求設計不同的租稅規劃。此外,前往海外上市也是申設境外公司的另一個重要理由。
眾達國際法律事務所美國紐約州律師陳泰明表示,多數人對境外公司的印象,都停留在「只做節稅、不事生產」的紙上公司,只要想到逃漏稅、洗錢,不少人都會將矛頭指向境外公司。
自從美國發生911恐怖事件後,有不少境外公司的所在國,例如英屬維京群島(BVI)隨即拉高申設門檻,不僅要求協辦人(agent)必須了解客戶背景,申請時還必須檢具股東名冊及銀行、律師或會計師等專業人士的推薦函,必要時還得提供水電費等帳單,確定申設者不是空殼公司。
他表示,一般境外公司都能發揮延遲課稅的效果,例如海外盈餘再做轉投資之用,比起直接匯回台灣再轉出,可節省25%的企業所得稅。他強調,只要廠商管銷成本合理,不用擔心因操作移轉定價引發的查稅問題。
他說,不同的境外公司也有不同的特性,例如百慕達、開曼群島對於公司設立規範較嚴,法令逐步與美國接軌,適合台商再做美國或是香港上市規劃。馬來西亞的拉邦及荷蘭則與台灣簽有租稅優惠協定,台商所得匯回台灣時,還可享受稅負減免。
不少台商經常將OBU帳戶作為海內外資金流通的管道,但國內主管機關在必要情況仍可保留對OBU帳戶的查核權,開始有廠商關閉國內帳戶轉往外商銀行海外分行設立新帳戶。
【2005/05/03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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