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5月1日 星期日

金融商品會計處理準則及修訂(下)

■ 陳欣怡
四、確定承諾匯率風險避險
確定承諾與預期交易雖然皆為企業未來將進行的交易行為,但其主要差異點在於,確定承諾已有一企業不可任意變更的固定交易價格;故當市場價格變動時,企業所持有確定承諾之價值亦會隨之改變,而企業未來履行承諾所需收付之現金則不會因而改變,因此,確定承諾具有公平價值風險。
反觀預期交易方面,當市場價格變動時,企業未來交易所需收付之現金將隨之改變,故預期交易具有現金流量風險。惟就外幣確定承諾而言,企業與其交易對方所約定之承諾價格通常為以外幣計價之價款,匯率部分並非雙方約定價格之一部分。因此,確定承諾之匯率風險避險究竟屬公平價值避險抑或現金流量避險,實為一灰色地帶。IASB在2003年發布的IAS39修訂條文中,修改原先確定承諾之避險均屬公平價值避險之規定,而開放企業得選擇將確定承諾之匯率避險視為公平價值避險,抑或視為現金流量避險。
五、金融資產之減損
34號公報第43段說明九種可能代表金融資產發生減損的客觀證據,包括發行人或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以及企業過去經驗。但IASB在2003年IAS39修訂條文中,對金融資產認列減損之情況作進一步限縮,規定企業僅於「已發生」減損事件影響金融資產之估計未來現金流量時,方得認列減損損失。即使企業預期未來很有可能發生造成金融資產價值減損之事件,在事件未發生前,企業仍不得認列任何減損損失。因此,企業過去經驗不再得以作為金融資產發生減損之客觀證據。
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於今年1月18日發布(94)基秘字第032號解釋函,規定企業所持有或發行非屬避險性質的外匯選擇權,應於資產負債表日以外匯選擇權公平價值調整其帳面價值,所產生差額則應列為當期損益;此一解釋函可能將使某些企業必須一次認列鉅額損失。然而當95年34號公報開始適用後,許多金融商品都須使用公平價值評價,其對企業之影響將遠高於前述解釋函。因此企業應及早規劃因應34號公報的方案,並配合檢討企業投資及避險策略。
(作者是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研究員。shining@ardf.org.tw
【2005/05/01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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