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16日 星期二

謝錦堂談治理》獨立董事更具獨立性嗎?

【經濟日報╱謝錦堂】
股權分散是當代上市公司的經營特徵,該特徵使上市公司的所有者(股東)與經營者(如CEO)間,形成代理關係。釋言之,當公司所有權由許多人共同擁有時,從經營效率而言,難以期望由這些人經營公司,因而,必須委託專業人員負責經營管理,這時股東變成經營委託人,而受委託的經營者,則成為代理人。代理人在道義上必須謀求股東利益最大化,但事實上,受託的經營者擁有某種程度的自由與權力,使他有機會最大化自己的利益,因而可能犧牲股東的利益。這種因為目標對立而產生的代理問題,依代理理論解釋,必須限制經營者的自利行為。
限制公司代理人自利行為之機制,本質上,有內部機制與外部機制。外部機制如併購、撤資、股權結構改變等公司控制市場行為;內部機制如高階管理者薪酬制度與董事會等。由於運用外部機制的代價比較高,可能會影響股東整體利益的最大化,是故,基於降低控制成本,代理理論建議以內部機制,作為限制代理人自利行為的主要機制。而就內部機制而言,董事會是最重要且具體可見的管理與控制機制,也是公司最終的監督機制,其重點功能在於監督經營者與制訂最高主管補償制度,以確保股東財富最大化。
在股權分散的經營特徵下,由全體股東選出董事並組成董事會,再授權董事會管理與控制公司,如聘任經營層(包括CEO)負責每日的經營事務,以及為公司建立經營目標,並以該目標監督經營層的經營績效,與審核大筆資本支出等重要功能。如此,從股東授權董事會、董事會授權經營層的過程中,如果沒有一個有效的監督機制,十分容易發生經營危機。
由近年來國際間與台灣上市公司相繼爆發企業財務不實弊案來看,究其原因,普遍出於董事會缺乏一個有力的監督機制,此發現不但說明有效監督機制的重要性,也導致各國對公開公司的治理問題進行改革措施,如要求董事會應維持多數的外部獨立董事,降低董事會被經營者控制的可能性,以增加其獨立性,而達到監督經營者行為之目的。董事會運作是否獨立於經營層,就是法制者與代理理論支持者主張引進獨立董事到董事會的重要理由之一。
由此可知,獨立董事制度的設計,在於確保董事會運作不會被少數人或經營層(CEO/董事長)所控制,並強化董事會的獨立性,以發揮其監督的功能。此時股東也許想瞭解:「獨立董事」具有何特徵,可增加董事會的獨立性?有無其他方法,也可提升董事會的獨立性?
一般對「獨立董事」的認知,是指能獨立於大股東或經營層的外部董事,因為獨立於大股東或經營層的特質,使董事會運作更具有獨立性,而能發揮監督功能。換言之,若無法獨立於大股東或經營層的外部董事,就不是獨立董事,也就不易使董事會具有獨立性。這裡所稱「外部董事」,係指非公司內部管理者的董事。然而,有一些外部董事與公司或經營層具有專業或個人關係,這些外部董事或可稱為「關係董事」,不是「獨立董事」。例如由經營者(CEO/董事長)或大股東提名的外部董事,形式上似乎無法真正獨立於經營者或大股東,應屬「關係董事」,而不是「獨立董事」。在現實中,一般所認知的「獨立董事」實不易出現在當代的上市公司中。
既然不易出現,可有其他方法確保董事會的獨立性?學理上有一些建議作法,可以提升董事會的獨立性,例如增加董事席次與董事成員的異質性、CEO與董事長由不同人分任,以及公開揭露資訊等,都可作為降低經營層對董事會的控制程度,而提升董事會的獨立性,尤其是,公司重大資訊的有效公開揭露,可增加投資人或股東直接監督的程度,應屬最有效的監督機制。獨立董事的延攬是董事會功能改善的第一步,但隨著個別企業的經營規模、組織結構與合作夥伴等面向的持續更動,其他的相關配套,亦可作為提升董事會獨立性的重要參考。讓我們拭目以待我國公司治理的區域特性與績效表現吧!
(作者是台北大學企業管理學系副教授、中華公司治理協會特約研究員)
【2007/10/16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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