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16日 星期二

孫震看企業》企業社會責任的界限

【經濟日報╱孫震】
企業倫理用最簡單的話說,就是企業在追求利潤的過程中,應遵守公平的原則。套一句中國生意人的老話,就是「公平義取天下財」。嚴格說,義取的取字並不恰當,因為天下並無現成的財放在那裡等人去取。事實是企業創造了經濟價值,也就是財,分享社會,也為投資人取得應得的一部分。
現在流行的企業或公司社會責任(CSR),是從關懷社會的思想發展而來,其目的在於糾正或補救資本主義制度下企業追求利潤可能造成的不義。其實義就是公平,企業經營如能守住公平原則,不使利害關係者受到損傷,就不發生不義的問題。因此企業社會責任和企業倫理是一件事,並非說企業經營在公平之外另有別的倫理要求。不過,企業社會責任說將抽象易爭議的公平原則,「你說你公道,我說我公道,究竟誰公道,只有天知道」,轉化為五種具體的目標,即顧客、員工、生意上的夥伴、自然或生態環境、社區或社會,使企業倫理可從這五方面加以檢視與衡量,應是不錯的發展。
我曾多次引用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傅利曼(Milton Freidman)的話說:企業唯一的社會責任就是在遊戲規則的規定下追求最大的利潤。我自己也多次撰文指出,企業對社會的基本貢獻就是創造經濟價值,分享社會,而利潤是貢獻大小的指標。然而在一般人的觀念裡,利潤是利己的目標,社會責任是利他的目標,和利潤比,社會責任是更偉大的理想。因此關懷社會的學者專家以善盡社會責任期許企業,企業也樂於以善盡社會責任自我標榜。我尚未聽到有企業主說不要盡社會責任。可能大家都知道經濟學鼻祖亞當‧史密斯(Adam Smith)的私利和公益調和學說,但我不知道有多少人知道史密斯的意思是說:在公平的原則下追求自利最能有效達成社會的公益。所以關鍵在於公平,也就是企業倫理。
然而自利與公平有時候相衝突,尤其是當我們只看重眼前的利益,這時企業倫理或企業的社會責任就會受到嚴重的考驗。《經濟學人》今年9月8日的一篇報導「尋找正派公司 」(In Search of the good company)中說:「如果我們聽信大公司對自己的說法,則世上從來沒有比它們更好的公民。」
在美國經歷了2001年12月到2002年6月從恩龍(Enron)到世界通信(WorldCom)一連串企業醜聞,和台灣經歷2002年以來新瑞都、博達、中興銀行、力霸集團等弊案,恐怕沒有人認為國內外的企業因世界日益強調社會責任而在倫理上更健全。然而企業社會責任的確日益受到重視,而且從已開發國家推展到發展中國家,不但成為企業界的主流意識,企業社會責任的範圍也隨之擴大。這主要因為一、全球化的結果,企業資金和人才跨國移動,各國政府減稅以提供優惠條件,吸引投資,政府的規模縮小,支出減少,希望民間負起更多社會責任;二、非政府組織(NGO)興起,公益團體、宗教團體希望從企業得到更多捐助;以及三、科技進步,生產活動增加,生態環境受到破壞,資源耗竭,希望企業善加維護,節制使用。
在這樣沉重的壓力下,跨國大公司大致都順應輿情,將企業社會責任當作經營策略來運用,未見有人站出來說某些社會任務,例如維持就業、照顧弱勢、社區建設,甚至捐錢做公益,其實不能算在企業身上。一心關懷社會福利,鼓吹企業社會責任的思想家和運動家可能忘記一個基本的事實,即社會組織各有不同的社會功能,企業不是設計來負擔廣泛社會責任,而是創造經濟價值,增進經濟福祉。只有和它的基本功能一致的社會任務才是其應盡的責任。我們不能指望用一種制度達成所有社會目標。和企業倫理一致的企業社會責任之界限在於對股東和對其他利害關係者都公平。過此則傷害股東的利益,亦傷害企業使用資源的效率,因而對整個社會不利。
今年9月8日《經濟學人》的報導,引美國柯林頓總統時代勞工部長目前執教柏克萊加州大學Robert Reich的話說:「公司不可能負社會責任,至少不可能負重大社會責任。」我要補充說:因為企業的任務是創造所得,不是負社會責任,或者說創造所得就是企業的社會責任。
(作者是台灣大學名譽教授、元智大學名譽講座)
【2007/10/16 經濟日報】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