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7月17日 星期日

保障舉發老闆犯罪的員工

■ 陳伯松
做假帳,乃至編製欺詐性的財務報告,是新興白領階級犯罪的慣用伎倆,在資本市場上、金融市場上造成極大的傷害。它不但容易得逞-只要他律機制鬆懈,便有機會;而且,一旦得逞,無辜受害者成千上萬,損失金額則令人駭異,無以置信,以美國2002年企業舞弊所產生的損失為例,就可達到美金六千億以上的社會成本。台灣2004年的博達案、迅碟案,也是每案動輒幾百億新台幣,從投資人或債權人的銀行帳戶裡蒸發。
做假帳-不論是故意扭曲會計假設、原則、方法及估計的運用,亦或根本做假,發動者可能是老闆,執行者絕大部分可能是財會人員。
財會人員在公司財報弊案中,通常是知道它正在進行,卻不能講,也不敢講的人傳統會計人從會計程序的觀點;認為財務報表是傳票→分錄→過帳…等一連串程序後的最後結果,21世紀的會計人則體認到:財務報表(從實質面看)是會計假設、會計原則、方法,會計估計等一連串選擇、判斷後的最終結果。所以,決定了這些變數項目的參數值,就決定了財務報表的最終數字。依照這層道理,要比較兩家晶圓代工公司的每股盈餘,就必須留意其重大會計政策如折舊政策有無不一致;要比較兩家金融機構的每股盈餘,則必須留意其重大會計政策如呆帳提列政策有無不一致。
這件事情的另一面就是,如果投資人、債權人及其他人喜歡單讀EPS數字,而不問其內涵,那麼,成百上千業務人員、生產人員終年的努力和會計原則、方法、估計的選項在財務報表上所產生的影響,效果則相同。體會到這層厲害的老闆就要控制他(她)的財會人員,選擇有利的會計方法來用。更有甚者,老闆也可選擇根本作假來虛灌營收,並用法律形式(表面合理、合法)來掩蓋經濟實質的不存在(博達案的63億現金和虛假的營業收入?)。而這些,都可在所控制的環境(辦公室)和人員(財會人員)下,隱密進行。
在公司內部環境中,財會人員幾乎孤立無援,與老闆的關係則是一面倒-聽命於老闆,老闆不可能聽命於他(她)們。猶如莊子人間世篇裡的籠中鳥。老闆喜歡聽,就多唱兩句,否則閉口最好;要他(她)們據理力爭,直如螳臂擋車。
另一方面,因為財會人員編製財務報表,接觸核心資料,故財報弊案有相當的比例是經由財會人員舉發。在華爾街,財會人員直接投書媒體,由媒體披露弊案的情事則經常發生。
美國Enron案發生後,2002年國會通過SOX法案。有鑒於在幾個重大弊案中,舉發的員工都扮演關鍵性角色,為進一步鼓勵員工挺身而出維護社會正義,SOX法案中分別有第806條和第1107條的規定。
第806條規定:
保護對象:揭發公開發行公司財報弊案的員工。
條件:員工合理確信公司涉入財報弊案,違反證券交易法,而提供資料給有關單位,或協助其進行調查。
保護原則:弊案公司或其主管對於合法舉發的員工,皆不得施以不合理的遣散、降職、停職、威脅、騷擾或任何的歧視。
救濟方式:被侵害的員工可以依法提出行政救濟或司法訴訟。
求償範圍:工作權的回復(含原來應有的年資)加其他損害賠償。
第1107條規定:任何對吹哨者進行報復,並採取傷害行為者(包括妨害其求職或生計),可處以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罰金。
相對比較起來,我國法律對於財報弊案中的舉發員工,保障明顯不足,固然有證人保護法保障其舉發作證時不受侵害。可是,舉發員工的工作權,和免於受不合理的遣散、降職、停職、威脅、或歧視等(SOX第806條)的保護,則在相關法律中,無論證人保護法,勞動基準法或證券交易法等,都無明文保障。在財報弊案中,讓財會人員在抗衡其老闆的惡行時,處在完全不對稱的地位。
事實上,除了法律規定外,主管機關和市場監理單位也可張開行政法規的保護網,以補法律的不足,並在財會人員這端的天平上,放些法碼來平衡。例如:在受理上市櫃公司申報的財務報告時,更加重視財會人員的簽章,對於經常更換財會主管的公司財報,採取嚴格實質審查,開闢財會人員申訴園地熱線,對於迫害舉發弊案員工的公司,採取嚴厲的措施(例如變更交易、停止交易等)以收嚇阻效果等。
財報弊案的公司畢竟佔上市櫃公司的極小比例,可是,它具有「老鼠屎」的效果,少數惡行老闆足以污染整個資本市場和金融市場,財會主管則是制衡老闆作惡的關鍵,他(她)們的工作處境,值得主管機關來關心。
(作者是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秘書長)
【2005/07/17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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