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6月5日 星期日

台灣法律看三角合併

■ 吳敬恆
美國法上所謂「三角合併」,是一種特殊的併購型態,這種併購的方式,是由取得公司(母公司)設立一家100%持有的子公司,並由子公司取得部分母公司股份,再由子公司跟標的公司合併,達到母公司併購標的公司之目的。
在合併的過程中,可以由子公司為存續公司,標的公司為消滅公司,叫做正三角合併,也可以由標的公司為存續公司,子公司為消滅公司,叫做逆三角合併。但不論是正三角合併還是逆三角合併,子公司都要將其持有之母公司股份,換發給標的公司之原股東,使標的公司的原股東,全數變成母公司的股東。
三角合併所達成的組織結構與資產配置,類似母公司收購標的公司全部股份,既然二者結果類似,為何不採用較簡單的股份收購,反而採用較複雜的三角合併?誠然,三角合併必須特別設立一家子公司,而牽涉三家公司,程序確實較法雜,但亦有其優點。第一,採用股份收購,可能需要母公司股東會決議;但採用三角合併,只要子公司同意即可,子公司既為母公司百分之百持有,母公司的高階主管可代子公司同意,無須召開股東會,程序較為簡便。第二,採用股份收購,母公司無法強迫所有標的公司的股東出售股份;但採用三角合併,只需獲得標的公司大多數的股東支持,在股東會通過決議,就可強迫少數股東進行三角合併,使母公司取得標的公司全部股份。
有人認為有種變通的方式,母公司不以股份出資,而是以現金出資,來發起設立子公司,再由子公司收買母公司的股份,似乎就不牴觸公司法第131條。但公司法第167條於90年修正時,已經規定被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不得收買母公司之股份,這就是禁止交叉持股的規定。所以這種變通方式似乎又行不通。
比較有創意的方式,或許可以由母公司先以現金與第三人共同出資設立子公司,但母公司持股不超過50%,此時,子公司收買母公司股份,似乎就不受禁止交叉持股的限制,嗣後再由第三人將其全部持股轉讓給母公司,使母公司百分百持有子公司。但是這種方法,顯是為了規避禁止交叉持股規定所為之迂迴手法,是否會被認為脫法行為,亦值得注意。
再者,我國傳統公司法的合併,消滅公司的原股東,在合併完成後,必須取得存續公司的股份,變成存續公司的股東。但再三角合併的架構下,標的公司的股東在合併後,必須換發母公司的股份,而不是存續公司的股份。但是我國於91年制定企業併購法後,該法第22條已經提供法源,規定存續公司換發給消滅公司股東的股份,可以是存續公司持有之其他公司股份,例如母公司股份,不一定要用存續公司自己的股份。故就此而言,我國法律應該是允許的。
由此可知,美國法上典型的三角合併,尤其在子公司必須持有母公司部分股份之點,受到我國公司法禁止交叉持股規定之限制。也就是如此,我國91年制定企業併購法時,只能引進日本商法的股份轉換,來達到與美國法上的三角合併類似的效果。不過,我國法制是否完全否定美國法上的三角合併,這個命題亦尚待斟酌。
(作者是執業律師)
【2005/06/05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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