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1月25日 星期四

專家:合併與個別報表宜並行【2004/11/25 經濟日報】

■ 記者林杰兒/台北報導

會計專家昨(24)日指出,在現行公司法架構下,合併報表與個別報表仍有並行的必要,不過,為避免資訊提供過於零散重複,應將個別報表與合併報表的資訊整合為一,否則,越揭露的結果,投資人可能越無所適從。
金管會委員吳琮璠指出,歐美先進國家多以合併報表為主,我國明年起,除將要求上市櫃公司公開半年度合併報表,長期目標更將與經濟部溝通,修正公司法朝向以合併報表為公開主體,以期與國際制度接軌。
財會準則第七號公報「合併財務報表」即將在明年度施行,為使大眾了解公報內容,由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台大會計系主辦,本報協辦的首場宣導說明會昨天舉行。其中,合併報表取代母公司個別報表的可行性問題,引起廣泛討論。
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賴冠仲舉日前一連串的企業弊案為例,目前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僅須負「間接責任」(即出資義務),對母公司的債務並不直接負責,除非立法架構對股東責任重新定義,否則僅提供合併報表,對母公司直接債權人的資訊取得,未必較有保障。
「資訊越揭露,未必就越透明,」賴冠仲建議參考國外做法,將個別報表與合併報表的資訊加以整合,除了財務資訊以外,其他監理規範的內容揭露則應分開處理,「否則不重要的資訊揭露一大堆,國際投資人反而越看越糊塗。」
經濟部商業司專員林美玲則指出,公司法年代久遠,的確有部分不合時宜之處,制定之初也沒有想到合併報表等相關概念,若從法律位階與條文內容來看,目前公開發行公司依據「證券發行人財報編製準則」同時提供母公司合併報表與個別報表的做法,其實並不違反現行公司法規定,只是在現行環境下,「母公司的個別報表,仍有存在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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