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8月3日 星期三

財法專欄》企業併購法律實戰紀要(上)

■ 林進富、盧曉彥
我國企業併購活動,自企業併購法於91年2月16日公布實施以來,由於政府在政策上持續鼓勵以及全球產業整合趨勢之影響,故呈現逐年成長之活絡局面。根據經濟部今年4月公布之統計資料顯示,91年至93年間,企業併購案件總計為288件,合計總金額已高達新台幣1,518.9億,企業界對於併購之熱切需求,可見一斑。
此外,陳總統於去年宣示啟動「二次金改」,並預定於今年底達成多項金融機構整併之目標,可預期今年下半年企業併購活動仍將繼續熱絡。
在過去數年間,筆者曾處理各種類型的企業併購案件,除感受到企業界對於併購之熱情,也參與並見證到政府逐年修正、調整相關併購法制的軌跡。茲將累積心得整理如后。
一、金管會在今年6月大幅修正公開收購辦法,除現金外,並允許公司得以募集發行股票、公司債或其他財產作為收購之對價。
此項修正對於欠缺資金,但有計畫收購公開發行公司股份之公司,額外提供一個新的併購管道,可增加企業之併購誘因。
二、在公開收購辦法修正以前,主管機關對於50日內取得相當於公開發行公司20%以上股份之存託憑證,是否適用強制公開收購,並未表示明確之意見。
本次修正,即將公開收購有價證券之範圍擴大包含存託憑證。因此,如果有任何人於50日內取得公開發行公司所發行之存託憑證,且該存託憑證轉換之普通股股數超過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20%以上者,將符合強制公開收購之規定,依法須向主管機關辦理申報並公告,違反者可能被處以刑責,必須審慎因應。
三、另一項公開收購辦法之重要修正,即是將強制公開收購之例外予以明文規定,除原來解釋函令認為不適用強制公開收購之「拍賣」「公司內部人轉讓持股予特定人」以及「股份交換」外,新修正辦法亦將與「拍賣」性質類似的「標購」納入除外範圍。假設有公司一方面希望取得公開發行公司20%以上股份,另一方面又不願意花費公開收購之成本者,即可以透過上述除外規定之併購模式,達到相同目的。
四、尤值得注意的是,新修正公開收購辦法對於公開收購說明書之記載事項,所要求揭露之程度更甚以往。舉例言之,倘公開收購人於收購前六個月與被收購公司之內部人有進行股份買賣之情事,或者公開收購人與被收購公司內部人及關係人就本次公開收購有任何相關協議或約定者,都會被要求揭露。這項修正將可避免公開收購人與被收購公司內部人訂定不利少數股東之「暗盤」協議,俾以保障少數股東權益。
五、以往證交所與櫃買中心對於上市櫃公司合併非上市櫃公司,總是擔心上市櫃公司會不會藉由合併發行新股,使被合併之公司股東輕易取得上市櫃股票,達到挾帶上市櫃之目的。但是如果上市櫃公司係以現金或其他財產作為併購對價者,由於上市櫃公司並未發行有價證券,所以理應可免除挾帶上市櫃之疑慮才是。證交所與櫃買中心今年已修正相關法規,不再要求上市櫃公司以現金作為對價合併非上市櫃公司,必須向證交所或櫃買中心申請,此項修正約可減少一個月之合併程序時間,對於效率之提升,有不小助益。
同樣地,若上市櫃公司擬收購未上市櫃公司之股份、營業或資產,並以現金作為對價者,由於亦無挾帶上市疑慮,證交所與櫃買中心今年也一併修正相關法規,毋須要求上市櫃公司再向證券所與櫃買中心申請,此項修正亦值得加以肯定。
六、公司法自從於90年底修正以來,已開放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得以折價發行新股,不過,對於股價仍低於面額,被稱為「雞蛋股」或「水餃股」之公司而言,似乎仍僅是限於在辦理現金增資、轉換公司債或員工認股權憑證等特定情形,才可以折價發行新股,至於以折價發行新股作為併購對價,是否一律適用,則有疑慮。金管會今年初允許公司得以折價發行新股作為併購對價,只要公司於召開董事會決議併購案前,委請會計師等專家併就採折價發行新股之必要性、合理性及對股東權益之影響等表示意見,並經公司董事會及(或)股東會決議通過即可。此一函釋對於計畫以股票作為併購對價之「雞蛋股」或「水餃股」公司,當可提供一併購契機。
(作者林進富、盧曉彥分別是協合國際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與律師。本專欄每周三刊登)
【2005/08/03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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