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4月13日 星期三

移轉定價 不一定是最大利益

■ 劉芳榮(富蘭德林事業群總經理)
大陸台商多會將利潤透過境外公司,以通稱「移轉定價」的方式留在海外,成這種現象有三個原因,一是大陸外匯管制,阻礙了台商支付海外一些必要的營業費用,其次是境外銀行推波助瀾,遊說台商開設境外OBU帳戶以作為美元收付之用,並依此創造出美元貸款的額度,最後則是大陸工廠的企業所得稅問題,讓台商因為不想繳稅,而將利潤透過移轉定價留在免稅的境外OBU帳戶。
這種透過移轉定價將利潤留在境外的作法,已因中共國家稅務總局去年9月的118號文而受衝擊,不只大陸稅務局針對移轉定價查稅,台灣官方也一樣針對移轉定價採一系列動作。移轉定價對台商長遠來看不見得有利,特別是以下幾種情況。
1. 計劃股票上市:對準備股票上市、特別是計劃要在A股上市的台商來說,移轉定價勢必造成大陸財務報表的利潤降低,不但影響上市籌募資金,也影響上市的股價表現,就算選擇在香港、新加坡等境外上市,但在大陸的公司財務報表不好看,揭露的利潤都因移轉定價而留在海外,對中小型台商來說,很可能被質疑企業真正的獲力能力,因為如果把境外利潤還原回大陸公司的報表上,繳完所得稅後,利潤便會大幅減少。
2.需要大陸銀行融資:對在大陸需要人民幣、須向大陸銀行融資的台商來說,海外OBU營收紀錄無法被大陸銀行承認,很多台商只記得要將利潤留在海外避稅,卻忘了最終還是需要大陸銀行支持,財務報表不好看,很難在大陸銀行取得融資,除非資金需要可在海外銀行滿足,否則萬一在大陸需要人民幣,而海外美元額度又不能轉為人民幣使用,移轉定價反而造成人民幣資金周轉問題。
3. 免稅期、稅務規畫及所得稅追繳期限:不管是中共中央規定的兩免三減半、或是地方政府的三免四減半、五免五減半等稅收優惠政策,台商大可在免稅期中將利潤最大化,以盈餘匯出取代移轉定價,將資金留在海外,就算已經進入繳稅期,也可利用盈餘轉增資的退稅政策達到免稅目的。企業所得稅不應該是台商採用移轉定價的理由,因為大陸有很多政策台商可以合法利用節稅。
大陸追少數稅收沒有期限,實務中常發現,就算許多年前透過移轉定價將利潤留在海外,一旦大陸稅務局查稅,反而會以台商移轉定價沒有真實反映企業利潤為理由,以稅務局核定的價格推算出的利潤,要求台商補繳所得稅及滯納金,如此一來,不但所得稅照繳,而財務報表上的利潤數字因財簽無法更改,會形成台商因移轉定價落得賠了夫人又折兵。,面對移轉定價的稅務風險,其實沒有什麼兩全其美的方法,只有追求類似上市、融資等更大企業利益,取代因移轉定價帶來的短期避稅效果。
【2005/04/13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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