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1月9日 星期三

公告記過不是有效管理方法

工商時報/經營知識/31版 葉匡時
2005/11/9

公司的記過制度容易造成員工自尊受損,而且無法從制度上去找出真正出錯的地方。
我國企業在員工獎懲制度中,絕大部分訂有記功、記過的規則。員工若是犯下某些錯誤,會被公告記過;相反地,員工若立下什麼功勞,也會被公告記功。通常功過可以折算成獎金或假期,也可能影響到升遷。用公告記功的方式來表揚鼓勵員工,我沒有太多意見,但我很懷疑用公告記過的方法是個有效的管理方法。
公司記員工的過,無非希望達到2種目的:
一是防止後人再犯,其他員工看到有人被處罰,當然要知所警惕;
二是責任歸屬,冤有頭,債有主,犯錯要有人負責,記過是一種負責任的表現。
假定有家客運公司為了節省成本希望駕駛盡量出勤,導致駕駛休息不足發生車禍,究竟是公司的錯還是駕駛的錯?如果公司制度不改,記駕駛的過無法達到防止後人再犯的作用。因此,記過是否能達到第一個目的,要看這個錯誤的本質,不是隨便記個過就能阻止後人再犯。
品管大師戴明主張,公司品管不良通常是系統的問題,而不是員工的問題,這個道理可以推廣到員工犯錯的問題。很多時候員工之所以會犯錯,是公司系統或領導人出了問題,而非員工的能力或道德出了問題。就算真的是員工犯了錯,記過就能讓員工改過嗎?要改過或能改過的員工,不記他過,他也會知所改過,不想改或不能改過的員工,再怎麼記過也不會改。
就負責任的目的來說,既然駕駛出車禍是公司的錯,不是駕駛的錯,那總要有人負責,於是公司把負責營運的副總經理記個大過。問題是,記副總經理大過就是負責任的表現嗎?負責任的表現其實只有一種,那就是找到錯誤的原因,設法糾正,記過有助於找到錯誤來源嗎?事實可能剛好相反,幹部為了避免記過而爭功諉過,又怎麼可能對症下藥?
員工因為犯了某個錯誤被公告記過時,他會有什麼反應?我相信具有高度自尊的員工非常可能因此掛冠而去。因此,比較起沒有公告記過制度的公司,有記過制度的公司員工,非常可能比較不在意自己的自尊,究竟那類公司比較有長期競爭力?
一般外商並沒有記過制度,員工績效與企業競爭力都沒有比較差,就是最好的證明。我國企業可能是從公務員、學生或軍人的記功、記過制度中,學來這一套人事管理制度,現在全國上下為了學生的頭髮是否涉及學生自尊而吵得不可開交,為什麼這麼不尊重員工自尊的記過制度還這麼普遍呢?
作者為中山大學企管系教授,作者e-mail:ksyeh@mail.nsysu.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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