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9月4日 星期日

公平價值衡量與揭露之查核

■ 黃于珍
(四)測試受查者之公平價值衡量與揭露
查核人員應依據固有風險及控制風險之評估結果,對受查者公平價值之衡量與揭露進行測試。公平價值之衡量繁簡不一,查核人員依其繁簡程度所規劃查核程序之性質、時間及範圍亦有顯著不同。例如,公平價值衡量之證實測試可能包括:
1.測試受查者管理階層之重要假設、評價方法及基本資料
查核人員對受查者管理階層決定公平價值過程可靠性之瞭解,係支持公平價值衡量之重要因素,因而影響查核程序之性質、時間及範圍。
所稱決定公平價值過程之可靠性,係指該過程於類似環境下,將產生合理一致之公平價值衡量結果及攸關之表達與揭露。查核人員於測試受查者之公平價值衡量與揭露時,應評估下列事項:
(1)管理階層所採用之假設是否合理
查核人員應就受查者管理階層用以衡量公平價值之重要假設,做個別及整體之評估,以判斷是否對受查者財務報表中之公平價值衡量與揭露,提供合理之基礎。
而受查者管理階層所建立之假設,通常係根據內部或外部提供之客觀證據作成,查核人員應評估證據之來源及可靠性,評估時應考量歷史資訊、假設是否依照計畫及計畫是否超出受查者之能力。
查核人員評估受查者管理階層所採用假設之查核程序,其目的並非對該等假設表示意見,而係為考量就財務報表整體之查核,該等假設是否提供公平價值衡量之合理基礎。而受查者管理階層須負責辨認並提供有關公平價值衡量之重要假設,查核人員應特別注意此等重要假設。一般而言,重要假設包含對公平價值衡量具重大影響之事項,並可能具有對金額或性質之變動或不確定性較為敏感,及易被誤用或易生偏差之特性。
查核人員應考量重要假設之改變影響評價結果之敏感程度,包括影響公平價值之市場狀況。如實務上可行,查核人員應鼓勵受查者管理階層使用敏感度分析之技術,以辨認特別敏感之假設。管理階層若未執行此項分析,則查核人員應考量是否採用敏感度分析進行查核。查核人員亦應考量公平價值衡量是否因具有不確定性或缺乏客觀資料,而可能造成無法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合理估計之情況。
公平價值衡量所依據之假設,通常反映受查者管理階層對特定目標及策略之預期,而假設是否合理,須同時作個別考量及整體考量。各項假設通常相互關聯,且彼此不能矛盾。某些假設單獨而言可能具合理性,而與其他假設結合時,則可能不具合理性。
受查者管理階層若依賴歷史資訊建立假設,查核人員應考量管理階層依賴歷史資訊之程度是否適當。例如管理階層欲從事新業務或環境改變,則歷史資訊可能無法代表未來之情況或事件。
(2)管理階層所採用之評價方法是否適當
查核人員應複核受查者所採用之評價方法,並評估該方法是否適當及所使用之假設是否合理。例如,被投資之企業仍處創業期間,並無收入可作為預測未來盈餘或現金流量之基礎,若受查者以現金流量折現法衡量此項股權投資之價值,查核人員可能認為不適當。
(3)管理階層於衡量時是否採用可適時取得之攸關資訊
查核人員應測試使用於公平價值衡量與揭露之資料,並評估公平價值是否已藉由該等資料及受查者管理階層之假設作適當衡量。
查核人員應評估受查者公平價值衡量所依據之資料是否正確、完整且攸關,並考量公平價值是否已依該等資料及管理階層之假設作適當衡量。查核人員所執行之測試亦可能包含驗證資料來源、驗算及複核資訊間之一致性等程序。
2.獨立估算公平價值以驗證公平價值衡量之適當性
查核人員可能獨立估算公平價值,以驗證受查者公平價值之衡量。當採用管理階層假設進行獨立估算時,查核人員應考量本公報第三十八條至第四十八條之相關規定。
查核人員進行獨立估算時,除採用管理階層之假設外,亦得自行建立不同之假設以供比較。此時,查核人員仍須瞭解管理階層之假設,以確定查核人員自行建立之方法已考量重要變數,並評估其估算結果與管理階層估計間之重大差異。
3.考量相關期後事項對公平價值衡量與揭露之影響
查核人員應考量期後事項對財務報表中公平價值衡量與揭露之影響。外勤工作完成日前之期後事項,可能提供有關受查者管理階層公平價值衡量是否適當之查核證據。例如,無活絡市場之證券投資於期後短期間內出售,可能提供有關公平價值衡量之查核證據。而資產負債表日後之環境可能產生改變,以致期後之公平價值資訊可能係反映期後所發生之事項,而非資產負債表日所面對之環境。例如,活絡市場中之證券價格若於期後改變,該期後之證券價格通常不作為資產負債表日公平價值衡量是否適當之查核證據。
(五)公平價值之揭露
除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規定之必要揭露外,有些受查者可能自願於財務報表附註中額外揭露公平價值之資訊。查核人員應評估受查者對公平價值之揭露是否符合一般公認會計原則。
財務報表附註中所揭露之公平價值資訊,不論是否為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規定之必要揭露或自願揭露,查核人員於查核時,與查核認列於財務報表之公平價值,通常執行相同之查核程序,並應對(1)評價方法是否符合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且一致採用及(2)評價方法及重要假設是否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適當揭露,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
此外,對於受查者自願揭露之公平價值資訊,查核人員亦應考量該資訊是否適當。
(六)查核結果之評估
查核人員最終評估財務報表中公平價值衡量與揭露是否符合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時,應考量所取得之查核證據是否足夠及適切,並考量證據間是否有所矛盾。
例如,查核人員應考量於決定資產公平價值時,用以估計未來現金流量折現值之折現率是否低於所借入款項之利率。
(七)客戶聲明書
客戶聲明書為查核證據之一種。查核人員應向受查者管理階層取得有關重要假設係合理之客戶聲明書,其中包括適當反映管理階層採行特定作為之意圖及能力。
(八)與受查者治理單位之溝通
某些公平價值之衡量通常存有不確定性,當此不確定性對財務報表之潛在影響構成顯著風險時,查核人員應考量與受查者治理單位溝通,溝通之事項可能包括:用於衡量公平價值重要假設之性質、決定重要假設之主觀程度,及以公平價值衡量之項目相對於整體財務報表之重大性。查核人員決定與受查者治理單位溝通時,應依照審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九號「與受查者治理單位之溝通」之相關規定辦理。
五、結語
公平價值之衡量,先天即存有不精確性,且該衡量存有不實表達之固有風險,並通常涉有受查者管理階層之主觀判斷。
某些公平價值之衡量,本已存有複雜性,且未來事件之發生與結果具不確定性,因此須對衡量過程中所作之假設加以判斷。
查核人員面對複雜又具不確定性之公平價值衡量,應對公平價值衡量之過程(包括其複雜度)取得瞭解,以有助於決定可接受之偵查風險水準,並據以決定查核程序之性質、時間及範圍。
第四十二號公報訂於中華民國95年1月1日(含)起實施,盼藉此號公報提供查核人員對公平價值衡量與揭露之查核依據。
(作者是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研究員)
【2005/09/04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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