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0月16日 星期一

科技企業與法律》談訴訟藝術--書狀撰寫

【經濟日報/張冀明】
訴訟成功與否,除出庭應訊表現外,書狀好壞也影響深遠。法官或檢察官承辦案件繁雜,不可能鉅細靡遺地掌握所有個案細節。開庭固可瞭解個案重點,但為便於法官與檢察官作成書面決定時,容易採納我方論點,有必要用心撰寫書狀。書狀撰寫未必須委請律師為之,只要言之有物,條理清楚,仍可獲法官或檢察官青睞。
★ 詳述事實 善引法條
任何糾紛都有事實經過與原委。描述事實,猶如畫圖。美麗圖畫,引人入勝;優雅文章,引發興趣。陳述事實內容無固定格式,無論採「倒述法」或「平述法」,應掌握核心價值。如果涉及多起時間流程,宜以「時間日期」為主,條列舖陳;如果涉及複雜交易內容,宜以「事件內容」為主,分段說明。陳述「人、事、時、地、物」宜靈活利用主動語態或被動語態,以凸顯有利於己的內容。
訴訟書狀讀者只有決定勝負的法官或檢察官。以其所受的法律訓練,清楚引用法律條文,可拉近「作者與讀者」間的距離。尤其,受法律「三段論」的薰陶,法官或檢察官習慣於「法律規定、事實內容及結論判斷」的思考。正確引用條文,輔以事實內容,是引起共鳴的重要關鍵。各類法條可於坊間購買「六法全書」或透過「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 //law.moj.gov.tw」網站查得。
★ 取捨證據 輔以圖表
法律訴訟講求證據。「證據」主要是證明自我主張的真實性,包括人證及物證。「證據取捨」與「訴求主軸」息息相關,是訴訟勝負重要關鍵。陳述事實時,對有利於己的內容,應附上相關證據。書狀內文應註明證據編號外,於書狀末頁應列明所有「證據名稱」,並將證據連續附於書狀末頁以下,以便法官或檢察官閱讀時,對我方主張的事實可立即查閱證據資料,加深其印象。
文章冗長易使讀者分心,冗長書狀更易使法官或檢察官分神,無法瞭解我方訴求的核心價值。如果事實複雜,書狀無法簡要時,除提出書狀外,可以「圖表解析」或「事實摘要」,重點說明書狀內容。甚至利用出庭應訊機會,簡述圖表內容或事實摘要,可幫助法官與檢察官瞭解與記憶,不失一舉兩得之效。勿因循傳統書狀格式,僵化思考與作法。

★ 楚脈絡 易於查尋
文章分段,猶如圖畫用色,色彩鮮明,賞心悅目。書狀內容豐富,如果未明確分段,反有「畫虎不成反為犬」之憾。其次,以「壹、一、(一)、1.」之層次數字,分段區分說明不同事實內容,易使訴求明確;甚且,運用電腦「文書處理」功能,將字體變租、加大,凸顯有利於己的主張,可引起法官或檢察官注意。
法官或檢察官作成決定時,其書類須交代雙方主張及理由,如果我方主張清楚易於引用,支持我方主張機率增大。因此,如果提出多份書狀,或書狀內容繁厚,宜編頁索引,以利法官或檢察官查閱,甚或直接引用。通常法院會要求訴訟雙方提出書狀的電子檔,所以,撰寫書狀宜以電腦打字存檔留存,以利法院作業。
書狀撰寫固有其專業技術,不過,掌握事理之常,人情之理,陳述冤屈與訴求,仍可獲得公理正義。另輔以良好開庭溝通技巧,應可獲得最佳成果。(系列三)
(作者是眾達國際法律事務所資深律師。本文僅為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事務所立場。本專欄周一刊登)
【2006/10/16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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