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1月30日 星期二

勤業眾信專欄》再論常規方法及實例

■ 張豐淦
可比較利潤法
係以可比較未受控交易於特定年限內之平均利潤率指標為基礎,計算可比較利潤。採用此法時,依下列步驟辦理:一、選定受測個體及受測活動;二、選定與受測個體及受測活動相似之可比較未受控交易;三、選定利潤率指標;四、決定可比較未受控交易之平均利潤率。
案例: A公司係為一家專門設計、製造、銷售高爾夫球及相關裝備之美國公司,其銷售據點遍及北美、歐亞;各區經銷商自行負責下單、送貨、收款、廣告行銷及售後服務等功能,經銷商則需承擔存貨、收款、兌換損益等風險。
移轉訂價分析:此產業具多家營運成熟的公司相互競爭,估算A公司之市佔率約為10%。公司間之交易包含了:有形、無形資產之移轉及提供服務。有形資產之移轉如A公司之國際經銷商自美國A公司採購球及球桿,並支付運費與保險並將這些商品倉儲於經銷商之倉庫隨後售予非關聯之零售商、批發商與消費者。無形資產的移轉如經銷商將大部份的產品藉由A公司之商標及品牌進行銷售,剩餘的產品則售與非關聯企業,並印上其各自之商標後轉售。
A公司之功能為:生產/加工、研發、品管、廣告/行銷、下單、配銷及服務保證等;其所承受之風險共有:存貨、產品瑕疵、信用、外匯、產品責任等風險。A公司根據其功能與風險等分析後,最後分別得出六家與九家可比較公司。
經過計算與評估,選用營運資產報酬率做為利潤率指標;接著進行資本調整,即應收應付帳款及存貨的調整。最後再利用四分位距進行最後調整,得出之結果為利潤率落於5.93%~9.21%之間,在此範圍內均屬常規交易範圍。
成本加價法
成本加價法通常運用於關聯企業的資產交易或勞務服務以及供應商與購買廠商間簽有長期供應合約等情況。價格的計算係以自非關係人購進之成本或自行製造之成本,加計依可比較未受控交易成本加價率計算之毛利後之金額。
常規交易價格=自未受控交易人購進之成本或自行製造之成本x(1+可比較未受控交易成本加價率)
成本加價率=毛利/購進之成本或自行製造之成本
案例:A公司為美國汽車製造商在印度之子公司。A公司本身為一座裝配廠,且毋需承擔任何的風險。母公司的功能為籌措相關之營運資金並研發專業技術。
移轉訂價分析:此種成本加價法通常運用在關聯企業間半成品的加工製造上。
例如關聯企業加工廠商與上游廠商簽定長期的供應合約,加工廠自上游廠商所收取的加工費係以實際發生成本加上合理的成數。相同加工成本加成率可作為常規交易的參考指標,因此藉由可比較公司的財務報表分析得知類似的裝配廠扣除成本後可賺取20%的利潤;A公司的成本加上此利潤率即可得到符合常規交易的價格。當A公司的裝配成本為$100時,按成本加價法其移轉訂價為$120 ($1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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