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1月16日 星期二

勤業眾信專欄》常規交易方法及實例【2004/11/16 經濟日報】

■ 張豐淦

新規定的移轉訂價查核準則即係要求移轉訂價需合於常規。以下就可行之常規交易方法配合以實際案例詳加說明:
可比較未受控價格/交易法
係以非關係人於可比較情況下,從事有形或無形資產移轉或使用,服務提供或資金使用的可比較未受控交易所收取價格,為受控交易的常規交易價格。
案例: A公司為法商F-A在台灣的子公司,F-A公司主要提供的產品和服務項目包含了個人電腦、伺服器、專業圖形工作站、軟體、微電子產品、印表機系統、儲存器設備等並提供全球服務如業務諮詢暨整合服務、委外服務及應用程式開發及維護服務等。B公司則為台灣其他電腦轉售商。F-A公司可銷售其產品及勞務予A公司及B公司,但A公司就其售出之產品需提供保固服務;然而B公司售出產品則由F-A公司負責六個月的保固服務。
移轉訂價分析:可比較未受控制價格法係比較售予關聯企業及非關聯企業相同商品時價格是否有明顯不合理的差異,若有顯著差異時,表示關聯企業間存在較特殊的商業條件及財務關係,則交易價格非屬常規。假設F-A公司以$36,000價格將筆記型電腦售予B公司,則F-A公司銷售筆記型電腦予A公司的可比較未受控價格為$36,000;但由於F-A公司與A公司每年以$3,600的計費標準提供延長保固,因此售予A公司的常規交價格應為$34,200。
再售價格法
再售價格法係按從事受控交易的營利事業再銷售予非關係人價格,減除依可比較未受控交易毛利率計算的毛利後金額,為受控交易常規交易價格。所謂可比較未受控交易毛利率,係指該營利事業自非關係人購進同種類有形資產再銷售予非關係人的毛利率。其無此毛利率者,得以執行功能、承擔風險及契約條款類似之其他營利事業自非關係人購進同種類有形資產再銷售予非關係人的毛利率為準。
常規交易價格=再銷售予非關係人價格x(1-可比較未受控交易毛利率)
毛利率=毛利/銷貨淨額
案例: A公司為製造與販售運動衫的義大利公司。產品係由義大利製造而德、法與英國之子公司為其在各市埸之經銷商。A公司肩負設計之職責,子公司則毋需負責設計之工作。
移轉訂價分析:再售價格法適用於企業自其關聯企業進貨後,再將該進貨售予非關聯企業。以上述例子而言,假設可比較未受控交易可賺取之利潤為25%,且須負擔設計成本約利潤的3%,故可比較常規交易利潤為22%(25%扣除3%設計成本)。當A公司運動衫之最終售價為$1,000時,在再售價格法下其移轉訂價為$7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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