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月31日 星期一

品牌授權》Characters的迷人 Fans最知道……

■ 賴山水

「品牌授權事業」的英文叫Licensing Business或Characters Business(日文因無恰當翻譯,因此直接以片假名拼音,當外來語使用)。Licensing顧名思義,可以理解;但Characters就令人費猜疑。Characters這個英文單字,查字典,有性格、特徵、身分、地位、聲望、人物、字體以及戲劇或小說中角色人物等幾個意思,其中以最後一個與主題品牌授權較為相近,可以說是由這個字義引申而來。
品牌授權事業是由電影、電視、漫畫等卡通人物,或玩具、電玩等偶像造型,或企業的商標圖像設計等延伸出來的商機,由於普受歡迎,除了可促銷自家的商品,還可以授權給其他行業,讓他們搭便車促銷商品。
Characters一字似乎也可譯成「角色圖像設計」,或以更通俗的「卡通人物」來統稱。只是角色圖像設計既冗長又拗口,卡通人物則無法涵蓋全部範疇,因為除了人物外,還有動、植物及既非人也非動植物的機器人,乃至企業或職業運動等純圖像商標設計。左思右想,我最後決定還是向日本人看齊,直接沿用英文的Characters, 既不會被誤解,也符合當今國際化需求。
1920年代以後,由於迪士尼的米老鼠、大力水手等卡通電影大受歡迎,電影中的卡通人物稱為Fanciful Characters,因受影迷喜愛,被做成各種商品行銷全球,因而出現Characters這個名稱。日本直到1950年代後半才開始出現這個字眼。今天,日本漫畫、動畫文化席捲全球,甚至還在「卡通元祖」美國熱賣,Characters、Characters商品早已成為日語的常用語。
因之,我們可將Characters定義為:「在報章雜誌等媒體連載的漫畫、卡通,或電影、電視、電影、網路等出場的人物、機器人、擬人化動植物,以及畫冊或童話故事等的主人翁之總稱」。
企業商標、藝術家創作、職業運動選手或名人的肖像權,雖不屬狹義的Characters,卻也屬品牌授權事業的智財權,算是廣義的Characters。
Characters可依媒體出處的不同而分為:
●出版品
如日本知名卡通人物原名機器貓小叮噹的哆啦A夢、麵包超人等。至於咱們西遊記中的孫悟空、豬八戒,雖然是家喻戶曉的人物,連日本及歐美人士也熟悉,但因未有代表性的動畫作品,而未能占有一席之地,殊為可惜。
●電視節目
美國的芝麻街,日本的一休和尚、機動戰士鋼彈,迪士尼頻道最近推出由港星成龍授權的「成龍小子」卡通等均屬之。值得慶幸的是由國人創意研發、日本代工的「魔豆傳奇」,以一群圓滾滾而不同造型的熊貓軍團,已打入動畫王國的日本市場。
●電影
迪士尼的米老鼠是箇中翹楚,甚至米老鼠可以說是品牌授權的開山鼻祖。華納電影公司、夢工廠等緊追其後,日本也出了宮崎駿動畫電影大師。咱們台灣好不容易出了個「魔法阿嬤」,可惜後續力不強,延伸效果有限。
●電玩
這方面,日本似有凌駕美國之勢,韓國則為後起之秀。早期的超級瑪莉,近期的口袋怪獸都是代表作,可以說是日本任天堂與SEGA的競賽。
●玩偶
這類Character很特別,既沒有報紙雜誌等平面媒體的漫畫連載,也沒有電子媒體的電視、電影、電玩來促銷,但是憑著超可愛的造型或特殊事件,因緣際會竟打出一片江山,以日本的Hello Kitty為代表;阿扁娃娃因選舉的「事件行銷」而暢銷一時,也可以歸入此類。
●職業運動或名人
前者指的是球隊標章以及選手肖像權等,如美國職籃NBA、中華職棒聯盟,或兄弟象隊、興農牛隊等的標章。阿扁競選時為扁迷推出的扁帽等紀念商品,則屬後者。
●品牌商標
品牌有價,可口可樂的品牌價值高居全球之冠,因此可口可樂到處參加授權商展賺取額外利潤;另外,哈佛、史丹佛等名校也常將校名標準字拿來做商標授權。
●網路動畫
這是最新創造出來的Characters,台灣的無厘頭阿貴、勁爆的詌醮龍算是此中佼佼者,而且成功地跳出網路框框,為許多企業代言。
●其他類
以幾家企業代言者為代表,如大同公司已經好幾十代的的大同寶寶,最近台灣人壽耗資上千萬自行研發的本土阿龍。日本可口可樂公司發想於大人喝完啤酒會自然發出讚嘆的聲音,而為果汁飲料創造的卡通人物「酷兒」(QOO)。
(作者是美日國際顧問公司首席顧問)
【2005/01/31 經濟日報】

沒有留言: